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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是什么?
答: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的普遍性反映了一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是否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都确立了普选制,但普选制并不是指公民毫无条件、毫无限制地参加选举,而是指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不受特别限制地参加选举,因而普选制是就一定程度而言的选举制度。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本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民主而只对占人口极少数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所以我国能够而且必须实行普遍选举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首先表现在: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我国选举权普遍性的突出表现。此外,为了实现普遍性的选举,选举法对各少数民族的选举和对归侨代表的选举作了专门规定,并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我国选举法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他们只占我国人口的极少数,在1981年的县级直接选举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O.03%(1953年统计的数字是1.52%)。根据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1)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从此,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中,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不准予行使选举权的人,在成年公民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比1983年更加减少了。这是我国选举制度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有力证明。这样做,不仅扩大了我国人民民主的主体范围,加强了我国权力机关的民主基础,而且也有利于改造罪犯和违法失足者,从而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四个现代化增添有用的力量。
二、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你认为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答:回顾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我国政治生活的实际中,选举制度的一些环节和方面还不够健全,已经确立的选举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也还没有得到普遍而严格的遵守,从而使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加强选举制度的民主化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重要环节。
1.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这在当时是一大进步。但是,时至今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公民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愿望日趋强烈,因此,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以推进选举的民主化进程已势在必行。那么,目前可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哪一级呢?研究人大制度的专家认为:“其一,根据我国城市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一点,我们现在也完全可以在发达的城市扩大直接选举;其二,即使目前全国人大实行直接选举还有困难的话,而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则完全是可以办到的。专家的意见应该得到充分重视。扩大直接选举到省市一级人大,乃至全国人大,不是实践问题,而且观念的问题。因此,首先要解决的是:我们如何实现理论和认识上的突破。”。
2.改进和健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即在选举中,充分尊重选民和代表的意志;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应规定一定的比例,适当限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提名数;切实保障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坚持实行差额选举。通过改进和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既能保证选民或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又能使选民或代表对代表候选人的选择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选贤,让更多的能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从而有利于提高代表素质,有利于促使代表或公职人员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公仆观念。
3.将人民代表的必备素质法律化、制度化,并坚持按照人民代表的素质要求,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4.改进和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办法。即主持选举的机构和推荐者在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时,一定要客观、全面、公正,让选民或代表对代表候选人的素质构成进行全面了解,以便对最佳素质代表人选作出准确选择;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过程,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竞选制度。
5.健全对人民代表的监督机制,即建立人民代表的述职制度;增加人民代表大会的透明度;建立监督代表的专门机构,并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方式、罢免条件和程序制度化、法律化。
6.除了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的制度外,还可以探索辅之以按界别选举与其他方式产生部分代表的办法,使民主的选举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以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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