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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选举制度和选举法?
答: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
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换言之,选举法就是将选举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和条文化而形成的系统规范。选举法可以分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狭义的选举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则还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选举工作的条例、决议、决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选举的决议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等,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北京市区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二、选举制度的阶级本质有哪些内容?
答:选举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以选举的方法组织国家政权机关而形成的制度。一切国家政权机关,毫无例外地都是由统治阶级的人员组成并代表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的。因此,选举制度鲜明地体现了国家权力归属的国家实质。选举制度是统治阶级内部实现民主,保障本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工具,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其性质由国家性质所决定。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什么?
答: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合实际地规定,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民主性更为突出,其优越性在于:便于选民直接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到政权机关中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便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同时也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县级政权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把县级政权完全置于人民群众的直接选举的监督之下,就扩大了国家机关的民主基础,扩大了选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因此,也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密切县级政权与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间接选举就是代表机关的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目前,由于我国还受经济、文化、交通等方面条件的制约,人民还缺乏大规模选举的经验,人民对较远地区的代表还不够熟悉,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对于团结各方面力量是很有必要的。今后,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逐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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