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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
1、律(正刑定罪,唐朝基本法典《唐律疏议》);
2、令(设范立制,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
3、格(禁违正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意。唐朝皇帝临时单行制敕汇编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轨物程事,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唐朝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典(《唐六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此外,尚有格后敕等。
(四)《名例律》:《唐律疏议》中列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12篇中居于首要地位。
①五刑制度(五刑二十等):笞(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一百分为五等)、杖(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徒(隋唐均分为五等)、流(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死(分绞、斩两等)。标志着夏商以来以肉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向以剥夺(束缚)自由并强制劳动为主的刑罚体系的转变最终得以完成。
②十恶:继承《开皇律》的规定。
③八议、请、减、赎、当、免官等特权法律规定。
④刑罚适用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事致罪从轻。所谓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所谓私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阿曲枉法”
2.共犯区分首从。(造意为首,余并为从,家长或临监主守无论是否造意均以首犯论处)
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目的是“家齐”,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部曲、奴婢也可包庇)
4.自首减免原则(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后果无法挽回犯罪除外,自首可以免除刑罚,但赃物仍须如数归还物主或国家,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的处罚)。
5.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6.再犯累犯加重原则(唐律中的再犯是指已被发觉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诸犯罪已发及以配而更为罪者”;唐律中的累犯是指经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7.类推原则(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举...轻”即那些应当减轻或免除的犯罪,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责任得以减轻,例:诸无故夜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举....重”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可以举出轻罪条款以比较中重罪,使犯罪人受到较重的刑罚,例:谋杀期亲尊长者斩,这里面的的谋杀指谋而未行)。
8.化外人处罚原则。(同一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不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唐律处刑。化外人指“蕃夷之国,别主君长者”。处理原则为:“同国(蕃国)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唐律处理。”)。
9、数罪并发以重者论(一是“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择一”;二是一罪已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10、其他:一是区分故意与过失(如杀人罪分六种情况)六杀即谋、故、斗、误、过失、戏杀。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来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二是要据身份区别处刑三是慎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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