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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
(一)重要立法活动:1、《开皇律》(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里面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隋文帝在开皇元年(581年)制定。以北齐律为蓝本,参酌北周律,全面继承了秦汉魏晋以来各代八百年间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作了重要的增补。①篇章体例定型化,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传统,体例上仍为12篇,第一篇没有变化,其他十一篇名稍有变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这种篇章体例为唐律所全部继承。②确立新五刑体制:五刑二十等。笞、杖、徒、流、死五刑,一直为后世王朝沿用③首创十恶制度,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形成: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置于篇首,凡犯此“十恶”重罪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而且要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释:即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优待,与“重罪十条”相比,“十恶”删除了“降”,增列“不睦”,加大了维护家族内部伦理道德关系的比重,同时,在原前三项罪名“反逆”、“大逆”、“叛”前加上“谋”字,更加强调对这类最严重的犯罪只要有犯罪意图即予以严刑惩罚。实际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尊严、权力;二是破坏封建伦常等级;三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从此,十恶定型化,犯十恶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不在会赦之列”,强化了法律的镇压职能和维护专制统治、宗法礼教的作用。④扩大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肯定曹魏“新律”中确立的“八议”制度,贵族官僚可以例减(“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员犯非“十恶”之罪可例减一等)、听赎(九品以上官犯罪可以铜赎罪)、官当(官吏犯罪可以官爵抵当刑罚,并增加了犯公罪与私罪是官当的不同)。
2、《大业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12篇,500条。隋炀帝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而制定《大业律》,删除“十恶”条款,但并未认真实施该法律。与《开皇律》相比,不同之处:①篇目稍有改动,由12篇增至18篇,将户婚、廐库、盗贼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②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
(二)隋朝法制的历史教训:“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承前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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