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2022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18245号
言论自由的时代,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尤其现在各种社交软件的使用,更是瞬间能让一个思想观点大范围之内风靡起来。然而法制社会下,无论何种自由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正如“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
一、“微信公号惹千万元官司”材料节选
因认定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冒用自己的名义发表了批评淘宝网及电商的文章,且擅用自己的肖像,大连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为由,将该公众号所有者北京韩商互联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据报道,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王健林被冒名发言,并非首遭,怒而起诉、索赔千万,却是首次。该案的是非曲直或不难判断,如何裁决也自有法院审判,但有一点很明确,无论身家千亿的富豪,还是不名一文的穷人,当自身权益受损时,都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法治时代,破除“畏进公堂,耻于诉讼”的陈旧思维,恰是法治意识的体现。
统计显示,微信公众号的数量,目前已突破1000万,每天还在以1.5万的速度增加。在以千万计的微信公众号中,很多公众号的操盘者,默默耕耘自己的责任田,不哗众取宠,不消费名人,更不越雷池碰红线,但也有为数不少的营销账号,迷恋“尖叫效应”,为了上头条、赚眼球,不择手段。
……
“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有个比喻说得好,信息化如同修路,不仅要把路修得越来越好,让车跑得越来越快,还要确保车里人的安全、货的安全。这话同样适用于微信。心存敬畏,平稳“驾驶”微信公号,而不是飙车,才不会脱轨、人仰车翻。依法监管微信,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为包括微信公号在内的自媒体发展创造更明朗的前景。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二、毛中特解读“微信公号惹千万元官司”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但这种自由要在尊重他人权利,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的自由表达,在上述材料中,主要涉及以下知识点(2016大纲新增内容):
1.依法行使权利
(1)符合权利行使的目的。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
(2)符合权利行使的限度。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度来行使权利。
(3)符合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
(4)符合权利行使的程序。
2.尊重他人权利
权利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权利实现的内在动力是人们彼此之间对各自权利的相互尊重。认同是权利产生的条件,尊重则是权利实现的保证。只有尊重他人权利,每个权利人才能真正获得并最终实现自我权利。
第一,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要把尊重他人权利作为权利意识的重要方面,坚决反对以自我为中心或个人权利至上,更不允许以行使自我权利之名而侵害他人权利。
第二,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第三,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
权利意识不仅包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也包括对他人权利的认同和尊重。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自我权利的主张以尊重他人权利为前提,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则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自我权利的主张越来越为权利主体所重视,而权利平等意识以及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却被忽视。这一方面是由于权利意识发育不健全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与公民没有把尊重他人权利作为权利意识的应有内容有关。
3.依法履行义务
法律权利的行使必须伴随着法律义务的履行,但法律义务更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义务法定,一方面是说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说法定的义务应当履行,否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未注明“中国考研网”的资讯、文章等均为转载,本网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来源注明“中国考研网”的文章,若需转载请联系管理员获得相应许可。
联系方式:chinakaoyankefu@163.com
扫码关注
了解考研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