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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2016年单独考试的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招生考试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5〕9号)、教育部《关于下达2016年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名额的通知》(教学司〔2015〕2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报考我校单独考试的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的学历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截至录取当年9月1日前)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2.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截至录取当年9月1日前)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招生专业
按照教育部规定,所有学术学位各学科和工程硕士各招生领域可招收单独考试考生。我校公布的2016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中,除金融、社会、翻译硕士中的英语笔译、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5种专业学位外,其他专业(领域)可设置单独考试。
三、招生名额
我校每年招收的单独考试名额为不超过35名。
四、有关说明
(一)我校单独考试硕士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单独考试考生的报考类别必须是定向就业。在录取前由原工作单位、考生本人与我校签订三方培养协议,考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毕业后须回原单位工作。
(三)报考单独考试的考生现场确认地点必须选择“哈尔滨工程大学”考点,考生在进行现场确认时,须携带身份证、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家推荐信和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我校将对考生的报考材料和工作经历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准考。
(四)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由我校命题;单独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五)单独考试考生的招考过程、公示等要求与我校同专业(领域)统考生的要求相同。
五、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2016年招收的单独考试考生。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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