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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简述法律制定的特点
1. 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 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 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 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 简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 全国人大:
(1) 有权修改宪法;
(2)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
(3) 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 全国人大常委会:
(1) 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 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 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 国务院:
(1) 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3) 改变或者撤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 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5. 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6.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三. 简述法律制定原则
(一) 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二) 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原则
(三)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1.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法律制定主体必须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或经特别授权,不越权制法,否则,一律无效。
2.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经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违背、抵触、冲突。
3. 程序的合宪性:法律制定都要依照法律制定程序进行。
四. 简述法律制定的程序
1.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议案或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如:全国人大30名代表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
2.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方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分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两个阶段。
3.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法律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1/2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 法律的公布:立法机关将通过表决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宪法80条规定,法律的公布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
五. 简述法律效力
1) 对人的效力的定义
2) 中中: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3) 中外:中国公民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过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家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
4) 外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 外外: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1. 对地的效力:
1) 对地的效力定义:是指法律在那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2) 全国:在中国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3) 地方
4) 国内和国外均有效的。如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也适用于中国境外。
5) 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及于该条约和协定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 时间效力
1) 时间效力的定义: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2) 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又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由专门决定来规定该法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时间即开始生效。
3) 失效时间:明令废止和默示废止。
4) 溯及力的定义: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5) 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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