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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休息权利,然而强制“带薪休假”却存在争论,这种争论的焦点正是我们备考学习的热点,下面老师为大家解读一下这其中的哲学意蕴。
一、强制“带薪休假”存在争论
今年以来,中国高层多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为推进政策落实,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细则。但记者注意到,在一些地方,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强制性”,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这是制度善意还是矫枉过正,引发讨论。
对此专家分析称,此举体现了政府落实法治的决心,但在全国“一刀切”强制落实带薪休假并不现实,仍要依照相关法律来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利。
多地出台“硬规定”促带薪休假落实
针对带薪休假落实问题,近期,包括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在内的多地,先后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实施细则。
休假与评优挂钩“强制性”引争论
一方面,人们对于落实“带薪休假”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另一方面,让休假趋于“强制性”,与考核、评优等挂钩,也引发不少争议。
专家:落实带薪休假尚不可“一刀切”
那么带薪休假是否可以在所有地区强制落实呢?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刘思敏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带薪休假1995年就已经进入《劳动法》,所以其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带薪休假未来落实情况肯定会越来越好,但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在全国‘一刀切’强制落实目前不现实。”(来源:中国新闻网)
二、哲学原理看“带薪休假”
矛盾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强制带薪休假与现实中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够休假或是个人自愿当劳模不愿休假相冲突。带薪休假若是“一刀切”,那么就违背了一部分人自愿劳动的权利。因此要合理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就要做到因时因地因部门制宜,要让良法产生善果。一些为了克扣工资,违背劳动法不给工人带薪休假的单位要给予法律强制,但是一些人出于自愿争当劳模或是工作特殊性不能休假的,应该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但是单位就给予个人相应的工资报酬。
事物发展是一个过程。一切事物只有经过一定的过程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在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后逐步完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小到大,从不完善到完善的渐进过程。我们应该看到从带薪休假有法可依以来,劳动者的休假权利逐步得到了保障,虽然有一些地区差别,但是近年来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还是提高了,用劳动法来切实保护自身权益的现象已极为普遍。因此,我们在看到带薪休假不完善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他的进步性。
遇到这种存在争议的问题,同学们首先应该想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看问题等原理。执着于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在考研政治考试时,对于相似材料,同学位只要原理回答到位,相应的结合材料分析一下,那么这道题的分数就基本拿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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