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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8号)、《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教育〔2013〕21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在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我校博士研究生学制为四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
第二章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设立原则
第三条坚持“普惠与奖优并重”原则。通过学校各项奖助学金的调节,既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又达到奖励优秀、激励进取的目的。
第四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进一步加强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意识,建立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逐步形成以学校投入为主,导师配套为辅,其他相关方面合理分担的研究生奖助格局。
第三章研究生奖助学金构成
第五条在我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产学研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优秀项目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等。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学校自筹、社会捐助等渠道。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由国家出资,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二年级(含)以上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评审办法见《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附件1)。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用于激励博士、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更好地支持其顺利完成学业。评审办法见《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附件2)。
3.产学研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优秀项目奖学金
由学校出资,用于奖励在北京高校“城乡建设与管理”产学研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中取得优异成果者。评审办法见(《北京建筑大学产学研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优秀项目奖学金评选办法》(附件3)。
4.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由学校出资,用于奖励对研究生学团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审办法见《北京建筑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评选办法》(附件4)。
5.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
由学校出资,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届毕业研究生。评审办法见《北京建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试行)》(附件5)。
第六条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学校自筹、社会捐助等渠道。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由国家出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
2.“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
校内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见《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附件6)。
第七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离校或休学手续,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在我校规定学制年限内。
第九条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有学术不端行为;
3.在我校规定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或休学手续;
4.在我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章评审组织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科与研究生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
成员:研究生工作部(处)部(处)长、财务处处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领导、学院院长
秘书: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申诉事项等。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院长
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领导、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部副书记、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或方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
秘书:研究生教务员或辅导员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领导负责研究生学分绩、科研成果等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部副书记负责研究生思想、综合素质、学团工作、家庭经济困难等审核。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指定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领导或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部副书记具体落实评审工作并与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接。
第六章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须在本学院评审工作开始前在全体研究生和导师范围内公布,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拟获得奖学金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相应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研究生本人。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研究生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退回全部奖助学金。情节严重的按《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名单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要求发放。
第十八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4级研究生入校起施行。
北京建筑大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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