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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
1.规律及其客观性
规律是事物运动发展中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
面对规律,人们不能藐视、创造和消灭,但可以发现、认识和利用。
2.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联系与区别
(1)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诸现象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二者按其作用范围不同,都可分为一般规律、特殊规律和个别规律。
(2)两者之间的联系。它们都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规律。
(3)两者之间的区别。其一,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起作用;社会规律则是通过抱有一定目的和意图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其二,自然规律只要具备了同样的客观物质条件就可以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社会规律则是历史的,在不同的社会、国家、民族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二、意识的能动作用
1.意识的作用
意识的能动作用是人的意识所特有的积极反映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和活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意识是能动的,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
其二,意识活动具有创造性。
其三,意识具有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作用。
其四,意识还具有指导、控制人的行为和生理活动的作用。
2.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辩证统一
承认规律的客观性,就是坚持唯物主义;承认主观能动性,就是坚持辩证法。实践是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统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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