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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繁荣和发展我国文化事业,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健全和完善国家艺术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和艺术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决定在我国设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
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Fine Arts,英文缩写为MFA。
三、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为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包括音乐、戏剧、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舞蹈、美术、艺术设计等艺术创作领域。
四、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高水平的艺术创作技能、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艺术审美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能够胜任本专业艺术创作领域的各种表现形式。
五、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艺术创作实践经历。
六、入学考试采用初试与复试相结合的办法;初试实行全国联考,复试由招生单位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着重考核学生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
七、教学内容突出专业创作特点,以专业实践为主,同时注重艺术理论的培养和艺术素养的提高;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与技能技巧训练及艺术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八、在完成课程学习后,根据创作领域,学生要进行作品展映或舞台表演,通过专业考核。
九、学位论文写作必须与艺术创作实践紧密相联,根据创作领域,结合作品展映或舞台表演创作实践,在对作品进行专业分析和理论阐述的基础上完成。
十、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专业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
十一、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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