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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决定设置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
二、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Social Work”,英文缩写为MSW。
三、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具有“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公正”的专业价值观,掌握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熟悉我国社会政策,具备较强的社会服务策划、执行、督导、评估和研究能力,胜任针对不同人群及领域的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的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
四、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对象,一般为具有一定社会工作实践经验的学士学位获得者。
五、入学考试采用全国统考或联考、初试与复试相结合的办法。
六、教学内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社会工作实务能力训练,兼顾研究能力培养。
七、教学方式采用课程讲授、案例研讨和专业实习等多种形式,重视实践教学。
八、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社会工作实践经验及相应的教学和研究能力。
九、学位论文应与社会工作实践紧密结合,可采用社会服务项目设计与评估、实务研究、政策研究等形式。
十、课程考试合格,完成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
十一、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由国家批准的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二、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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