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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道新生可在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至学校,如选择户口不迁入我校的新生在毕业后留京工作,可由北京市公安局开具准迁证将户口迁至本市,不影响北京落户。入学时未选择户口迁入的新生在读期间不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户口迁入学校后,由学校统一管理。户口属于北京家庭户的不迁入我校;户口属于北京单位集体户的原则上不迁入我校,如要求迁入的,按照学生户口等同管理,职业一栏变更为学生,户口不能随意迁出。
2.户口在外省市的新生迁入我校的,持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院。《户口迁移证》必须加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公章;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填写等相关信息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必须加盖当地公安机关公章;籍贯、出生地必须写明直辖市、县(区)或省(自治区)、市(县)等。研究生以上所持迁移证必须明确婚姻状况(未婚、有配偶等),有变化的应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变更后再办理迁出手续。在《户口迁移证》背面,左上角张贴裁剪下的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在《户口迁移证》正面右上角粘贴一寸白底免冠正面彩照(即标准身份证照),左上角用铅笔写明学院、姓名、学号,由录取学院收齐后统一交到保卫部(处)户籍室。
3.户口在北京市其它高校的新生直接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交到录取学院,左上角用铅笔写明学院、姓名、学号,由录取学院收齐后统一交到保卫部(处)户籍室。
4.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户籍主要项目,学生在校期间不受理变更申请,如需变更请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变更后迁入学校或毕业迁出后办理。学生入学所持户口迁移证上登记的户籍信息与学生档案记载必须一致,不一致不能办理入户。
5.我校只接收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和自筹经费考生的户口,定向和委托培养新生的户口不能迁入我校(不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考生)。
6.户口迁移证有效期为2014年6月-2014年12月。
7.新生报到后,请务必将户口迁移证或户口卡片在10月15日前,按时交到录取学院,过期将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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