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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有污点 考研遭拒录
考生诉兰州大学行政决定违法案开庭
人民法院报:9月7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滕汉昱诉兰州大学拒绝录取其为硕士研究生行政决定违法一案。本案是兰州首例因学生“诚信有污点”被高校拒录的案件,因而备受关注。
原告滕汉昱诉称其参加201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的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初试成绩为342分,2010年4月7日参加复试,同时与兰大政治与行政学院签订《兰州大学2010年拟录取自筹经费(非在职)培养硕士研究生告知书》。5月12日,兰大研究生院董老师电话询问原告2008年考试违规一事,并让原告写一份事实陈述,承诺以后不会发生类似错误,同时说明这与今年的录取没有直接关系。原告按照要求写好事实陈述材料传真给董老师,董老师让原告等待网上录取名单。5月24日,原告交政审表和档案时,董老师以原告档案袋未封口而拒收,并在言语上侮辱了原告。5月28日,董老师电话通知原告,兰大研究生院决定取消原告2010年研究生录取资格。后原告要求兰大出具取消录取资格的书面文件被拒绝,董老师最后答复的理由是:原告的诚信受到怀疑。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录取资格的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告对原告不平等对待,侵犯了原告受教育的权利;原告向被告索取相关信息被拒绝,原告知情权受到侵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决定,恢复原告录取资格,并判令被告侵犯原告受教育权成立,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原告被确定为2010年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后,兰州大学将硕士拟录取库上传至教育部网上进行录取检查,录检网反馈信息:原告为“往年作弊考生”。原告在给被告的书面说明中也承认了作弊一事,此后原告在向被告提交的用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自述材料中对作弊一事只字未提。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取消原告录取资格。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拟录取硕士研究生中往年作弊考生思想品德状况复核工作的通知》规定,对2010年拟录取硕士生中往年作弊考生思想品德状况经复核不合格者应取消其拟录取资格,被告取消原告拟录取资格的决定有据可依。原告进入拟录取库,尚未被最终录取,兰州大学已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及理由电话通知原告,并无书面通知的义务。综上,兰州大学取消原告拟录取资格实体和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潘 静 任少鹏)
法庭辩论
围绕诚信问题 双方唇枪舌剑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昨日上午10时许,“考研头名状告大学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围绕“滕汉昱是否存在隐瞒作弊的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政审不合格”、“兰州大学作出取消录取资格的决定是否合法”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焦点一:是否隐瞒作弊行为
原告:滕汉昱的代理律师认为,滕汉昱在报考研究生填表时,在“奖励处分”一栏中填写“无”并无不可,因为这里的“处分”绝非是“处分”的法律概念。
被告:兰州大学的代理律师认为,取消滕汉昱研究生录取资格并不是因为他曾经考试作弊的行为,而是原告滕汉昱在报名时并未主动填写自己曾因作弊受过处罚一事,在复试中政审表中也未主动填写自己的错误,这说明滕汉昱始终在回避和掩盖自己曾经作弊的行为。
焦点二:到底该不该受影响
原告:滕汉昱的代理律师认为,一个人道德品质的瑕疵不能成为剥夺受教育权的依据。因此,兰州大学以滕汉昱曾经作弊而未在“奖励处分”一栏详细说明为由,对滕汉昱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不成立的。
被告:兰州大学的代理律师认为,兰州大学选录人才就是要选择德才兼备,而且以德优先。滕汉昱报考的是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的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该专业应对研究生的录取要求明显不同于其他学院,在综合素质、诚信、品行、品德等方面有着更严格的考量。
焦点三:学校决定是否公平
原告:滕汉昱的代理律师认为,兰州大学对滕汉昱不平等对待,侵犯了滕汉昱受教育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兰州大学对原告滕汉昱错误的行政决定,恢复其录取资格。
被告:对此,兰州大学的代理律师认为,对滕汉昱不予录取的决定程序合法,未剥夺原告的任何权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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