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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招生计划
1.学校严格执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
2.学校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计划和非全日制计划不得相互调整。
3.各学院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原则上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过程中若有调整,需根据生源情况等进行充分论证,并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4.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
二、复试分数线
1.我校根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国家线)、招生计划、生源情况等,精准划定学校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2.我校同一招生学院,报考条件相同的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执行统一的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对于一志愿上线人数充足的招生专业,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并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公布各招生专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复试资格审核
1.考生须于复试前,按照各学院具体要求,将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单)、居民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另加学生证)、准考证、诚信复试承诺书、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等材料的扫描件,上传到指定网站,经审查以上证件及材料合格后方可参加复试。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未经资格审查擅自参加复试者,其复试成绩无效。
2.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2号)等相关文件及教育部下发的审核通过加分名单严格执行加分事宜。
3.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需提交:《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证》、入伍前学历证书等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四、复试形式
1.我校一志愿复试全部采用现场复试方式。调剂复试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求,统筹考虑,采取现场复试方式或远程复试方式。
2.原则上同一学院同一专业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确需采取混合方式复试的专业,相关学院应统筹安排参加不同方式复试的考生,确保考试流程、导师组组成人员、选拔标准等的一致性、公平性。
3.采取远程复试的,相关操作要求、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另行通知。
五、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专业基础知识考查、综合素质考核(含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心理测试、同等学力加试(仅需要加试的同等学力考生)等环节。
1.专业基础知识考查(满分100分,合格标准为50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专业基础知识考查须对考生进行客观评价,考试科目以学校及各学院发布的信息为准。
①现场复试方式
以现场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原则上为2小时,满分100分。笔试科目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时间和考场由学校统一分配。监考教师由各学院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正式在编教师担任。监考教师实行回避制度。
②远程复试方式
每生考核时间一般不低于15分钟。相关学院命制适于线上考查的“条目式”题库,综合试题总量、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量化的赋分标准,命制数量充足的题库,考生随机抽取、即时回答。
工商管理(125100)、公共管理(125200)、会计(125300)、图书情报(125500)、工程管理(125601)、工业工程与管理(125603)的专业基础知识考查包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内容,所占分值一般不低于30分,且计入复试成绩。
2.综合素质考核(满分100分,合格标准为50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主要考查考生的基础知识、科研活动、综合能力等,包含考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专业外语和外语口语能力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通过专门问题问答和考核过程综合表现进行考察。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包括听力理解、会话能力等,考核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
在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将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内容考查,通过考生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
3.心理测试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心理测试。心理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不参加测试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加试(每门满分100分,合格标准为50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由各学院负责,加试方式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分,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或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六、复试具体安排
时间安排等由学校统一协调确定,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七、体检
体检安排在新生报到时进行,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调剂
(一)基本要求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含加分)符合第一志愿报考和调入专业A类考生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与调入专业相同或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4.数学一、二、三之间和英语一、二之间可顺向调剂,不可逆向调剂,如数学一可以调剂到数学二、英语一可以调剂到英语二,反之不可调剂。数学三与经济类综合能力(396)视为相同。
5.各调剂专业具体接收一志愿专业范围详见各学院调剂工作办法。
6.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A类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A类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7.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8.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9.调剂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10.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11.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A类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和调入我校专业的复试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12.原则上非全日制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二)调剂程序
1.所有调剂考生(既包含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系统按流程进行确认操作。
2.未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3.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我校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学院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等学术要求、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4.我校按照教育部、山东省等上级主管部门合理设置志愿锁定时间。锁定时间解除后,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九、录取
1.按以下公式计算考生总成绩
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
(初试总成绩/N)*60%+(复试总成绩/2)*4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①N=考生报考专业初试各科目满分之和/100
②考生复试总成绩为专业基础知识考查成绩、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两者之和,满分为200分。
2.各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根据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招生计划,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原则进行排名,研究确定各专业的拟录取名单。
3.全日制考生和非全日制考生按照总成绩分别排名,根据相应招生计划分别录取;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按照总成绩分别排名,根据相应招生计划分别录取。
4.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复试总成绩、综合素质考核成绩等。
5.专业基础知识考查不合格、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同等学力加试不合格、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6.根据招生计划和各学院上报的拟录取考生信息,确定学校研究生拟录取名单。
7.在复试、录取阶段,各学院将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准确及时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咨询和申诉渠道等,准确及时公布专项计划、单独考试、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等特殊类型招生信息。
8.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十、其他
1.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并签字确认后按要求提交,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性和复试过程诚信。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2.研究生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学校将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若有与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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