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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规模与学制
1.2015年拟面向全国招收硕士研究生280名。其中学术型190名,专业型90名。根据国家政策,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我院具体学费标准和奖助体系另行公布。
2.我院部分专业可接收推荐免试生,欢迎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报考我院,具体申请办法已在《外交学院2015年招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中公布。
3.学制。英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英语)专业为三年,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学制为2-4年,其他专业学制均为两年。
二、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具体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所学专业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②在国家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两篇以上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③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550分以上。
以同等学力报考者通过初试后,须加试两门本科专业基础课,加试科目在通知复试时公布。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五)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除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
(六)报名参加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二)、(三)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报名
1.考生报名时应实事求是,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审查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4年11月14日)前是否具备相关报考资格,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和办法请注意网上通知。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原则上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四、考试与录取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部分。初试在考生所选择报考点进行,时间为2014年12月27-28日;复试在外交学院统一进行,时间为2015年4月上旬。
2.初试成绩公布后,我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按专业确定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复试采取差额办法。
3.复试后,我院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和复试),结合考生综合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4.简章所列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为计划,在录取时可根据实际报考情况和考生考试成绩做相应调整。
5.应届本科毕业生如未能按期毕业,取消入学资格。
五、其他事项
1.考生在报考及录取期间,有关招考问题可通过电话(010-68323297)和电子邮件(yzhb@cfau.edu.cn)直接向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考生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我们将通过校园网回答或发布相关信息,欢迎大家经常浏览我院主页。
2.复习资料无指定版本,简章中所列书目仅供参考,并非考试范围。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提供任何参考书及复习资料,也不代为办理采购。
3.我院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与考试范围、内容有关的问题我办概不回答。考试样题已在网上公布,招办不再印制和提供历年试题。
4.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如有任何问题,如查询招生简章、招生进度、初试成绩、复试情况、录取情况等均可在我院校园网上进行。成绩单及复试通知也只在网上公布,不再函寄。
5.我院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招生简章另行公布,请及时查阅相关信息。
6. 有关我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入学考试参考书目、报考说明附后。
7.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本简章规定及相关招生问题有解释权,如有政策调整,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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