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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实质一罪的概念及类型。
参考:
"实质一罪"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主要用于处理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实质一罪是指行为人在一次行为过程中,虽然侵犯了多个法益,但是只构成一种犯罪的情况。
实质一罪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同一法益被侵犯多次:在一次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多次侵犯同一法益,如多次盗窃同一人财物,只构成一次盗窃罪。
2. 多个法益被侵犯:在一次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侵犯了多个法益,但是这些法益被刑法规定为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抢劫罪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和人身权,但只构成一次抢劫罪。
3. 多次行为侵犯同一法益:行为人在不同时间、地点,通过不同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连续盗窃,只构成一次盗窃罪。
4. 多次行为侵犯多个法益:行为人在不同时间、地点,通过不同行为侵犯多个法益,但这些法益被刑法规定为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如连续抢劫,只构成一次抢劫罪。
以上就是实质一罪的概念及其类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2.利用未公开信息罪与泄露内幕交易罪的区别。
参考:
"利用未公开信息罪"和"泄露内幕交易罪"都是中国刑法中关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规定,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犯罪的对象。
1. 利用未公开信息罪:这个罪名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这些信息通常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行为人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可以获取不公平的交易优势,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
2. 泄露内幕交易罪:这个罪名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行为人通常是公司的内部人员或者其他有权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他们泄露这些信息给其他人,使得其他人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而获取不公平的交易优势。
总的来说,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主要行为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而泄露内幕交易罪的主要行为是泄露内幕信息。前者主要破坏的是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后者主要破坏的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证券市场的信息透明度。
3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或农民。这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概念。
特征如下:
1. 独立的法人地位: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自主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 经营自主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经营自主权,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生产经营的种类、规模、方式等。
4. 承担风险:农村承包经营户需要自行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等。
5. 有限的土地流转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但流转的方式、期限等受到法律的限制。
34.转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参考:转继承,又称代位继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原继承人不能或者不愿接受遗产时,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条件如下:
1. 原继承人死亡:如果原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且在其死亡时尚未对遗产表示放弃,那么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代替其继承遗产。
2. 原继承人放弃继承:如果原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代替其继承遗产。
3. 原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如果原继承人因为犯罪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继承资格,那么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代替其继承遗产。
4. 原继承人不存在:如果原继承人不存在,那么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代替其继承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转继承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5.试论自首的如实供述。
参考: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起诉、审判或者执行过程中,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的如实供述是指自首的人对自己的罪行进行真实、完整的陈述,不隐瞒、不歪曲事实。
自首的如实供述在法律上有重要的意义:
1. 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悔罪态度,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公正、公平的审判。
2. 有助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找出证据,便于对案件进行准确、公正的判断。
3.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本人,自首的如实供述可以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据。
4. 自首的如实供述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需要注意的是,自首的如实供述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可以随意供述,必须对自己的罪行进行真实、完整的陈述,不得隐瞒、歪曲事实。同时,自首的如实供述也不能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
36.试论述民法典中有关耕地保护制度。
参考:在中国的《民法典》中,对于耕地保护制度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所有权:《民法典》明确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也是耕地保护制度的基础。
2. 土地使用权:《民法典》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但不能违反土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这就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在使用土地时,要保护土地,特别是耕地,不能破坏土地的生态环境,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经营。这就要求承包人在经营土地时,要保护土地,特别是耕地,不能破坏土地的生态环境,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
4. 土地保护:《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地、节约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就要求所有的土地使用者,都要保护土地,特别是耕地,不能破坏土地的生态环境,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
总的来说,《民法典》中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是通过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以及对土地保护的要求,来实现耕地的保护,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五、案例分析题: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甲女与乙男系恋人关系,乙男提出分手,甲女向乙男索要青春损失费,乙男不给,甲女将其锁在卫生间。两天后,甲女给朋友丙打电话,丙踹了乙男一脚,导致其死亡。时候查明,乙男患有肿瘤疾病。
(1)甲的辩护人认为甲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犯罪。
参考:在这个情况下,甲女的行为很难被视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通常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的反击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乙男提出分手并不构成对甲女的非法侵害,因此甲女将乙男锁在卫生间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正当防卫。这可能构成非法禁锢或者其他相关的犯罪行为。
(2)
(3)甲女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参考:在这个情况下,犯罪中止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在完成之前由于犯罪人自己的原因而停止,或者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在这个案例中,甲女将乙男锁在卫生间,并且乙男最终死亡,这个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因此很难说甲女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4)丙(处于缓刑考验期)是否成立累犯。
参考:累犯通常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丙在缓刑考验期内踹死了乙男,那么他的行为可能构成累犯。但是,具体是否构成累犯,以及累犯的法律责任如何,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38.A公司和B公司挨在一块,排放经过处理以后的废水,久而久之新村里的水井的水就开始变质了。然后村民就开始用矿泉水,不敢用水水井的水用矿泉水喝。经过媒体发酵,c村小卖部一个美食街好停止运营了,没有顾客光顾了停了。
问题:
(1)村民能不能就是村民用矿泉水的钱,能不能找A公司B公司赔偿?
参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村民们能够证明A公司和B公司的废水排放是导致水井水质变差的直接原因,并且这种变质导致他们不得不购买矿泉水来替代,那么他们可能有权要求这两家公司赔偿他们购买矿泉水的费用。
(2)美食街的损失能不能由A公司和B公司赔?
参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美食街的运营者能够证明其经营损失是由于A公司和B公司的废水排放导致的水质变差,进而影响了他们的生意,那么他们可能有权要求这两家公司赔偿他们的经营损失。
(3)B公司是否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是否承担举证责任倒置?
参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B公司来证明其行为并未导致水质变差和后续的损失,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环境污染案件中,由于污染源的追踪和证明通常具有一定的难度,法院可能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被告公司证明其行为并未导致污染。
(4)A公司,认为其排放的污染物经过国家标准的,然后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参考:即使A公司的废水排放达到了国家标准,但如果其排放的废水确实导致了水井水质的变差,并对村民和美食街造成了损失,那么A公司可能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因为,即使废水排放达到了国家标准,但如果其排放的废水对环境造成了实际的伤害,那么公司可能仍需要对这种伤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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