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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费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为: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艺术硕士(MFA)、会计硕士(MPAcc)学费标准按备案价格执行;其他专业学位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对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研究生收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同等学历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等学费标准,由各高等学校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报备案后执行。
新学费标准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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