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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为做好推免生工作,根据2024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规范推免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对报考我校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全面考查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综合成绩、理论基础、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的基础上,择优选拔。
第三条 推免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监督。涉及推荐免试工作的重要事项均须由学校研究生招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推荐工作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有关人员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推免生的推荐工作。
第五条 接收工作由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并制定学科(学院)接收推免生实施细则。
第六条 推荐基本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前三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本班或本专业前30%;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经三名及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理由充分者,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本班或本专业前50%,但联名推荐的教授须到院、校两级推免工作会议推荐,学生有关材料和教授推荐信也须在全校进行公示。
4.思想敏锐,逻辑思维能力较强,具有较好的自学能力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学术研究兴趣浓厚,具有一定的科研、实践能力和较好的创新精神。
5.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前三学年有警告及以上违法违纪处分者。
2)前三学年曾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425分者;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四级成绩未达60分者。
4)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者。
5)不符合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者。
第七条 推荐要求
1.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2. 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
3. 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学院可将学生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入学院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要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
4. 加强综合考核。既要加强对推免生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的考查,也要加强对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引导学生树立胸怀祖国、服务人民、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学习理念。
5. 特殊学术专长的认定及推荐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学院的推荐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综合成绩和综合排名
1. 学院按照综合成绩高低进行排名,确定拟推荐推免生名单。
2. 综合成绩由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和奖励分成绩等要素组成,各学院可根据实际选择组成综合成绩的要素并合理设置各部分要素权重。但要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
第九条 推荐程序
1. 研究生院根据推荐指标分配办法确定本年度各学院推荐指标。
2. 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向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具体时间安排请咨询各推荐学院。
3. 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进校以来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和一贯学业表现等条件做出综合评定,计算综合成绩,排出名次,提出拟推荐推免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送研究生院。
4. 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推免生推荐资格。教务处负责审核学习成绩及名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以及受处分等情况,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学生在校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及奖惩等情况。
5. 学校研究生招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推荐名单后进行公示后上报教育部。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6. 获得推荐资格的推免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进行注册,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7. 在规定截止日期仍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十条 推免生填写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等须客观、真实、有效。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由推荐高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对在推免工作中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三条 咨询与监督联系方式
部门: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话:0931-7631774 邮箱:yzb@gsau.edu.cn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营门村1号甘肃农业大学躬行楼604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与教育部文件不一致,以教育部文件为准;若国家、甘肃省研究生招生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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