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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2]3号)、《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省招办关于做好2023年湖北省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鄂招办[2023]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为“打造党校一流特色研究生教育”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党校特色。始终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考试招生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考试招生也是育人”的理念,着力选拔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执行招生政策,加强复试和调剂工作组织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四)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优化考生服务,为考生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二、组织领导
(一)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常务副校长赵斌同志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二)我校研究生部牵头,各教研部、导师组配合,共同负责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具体相关工作,制定复试和调剂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行为规范及程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出拟录取考生名单,受理考生申诉并及时妥善处理,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等。
(三)我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考试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复试
(一)复试分数线确定
1.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分数线
经济学门类(含政治经济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等2个专业):按国家线划定复试分数线,总分不低于346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48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72分。
法学门类(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6个专业):按国家线划定复试分数线,总分不低于326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45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68分。
公共管理(MPA):在国家线基础上按照1:1.5划定复试分数线,总分不低于193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44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88分。
符合教育部当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规定、享受初试总分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我校《关于考生申请享受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分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向我校研究生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审核。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指按照教育部规定,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符合教育部当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规定的,按教育部划定的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确定复试分数线。
2.调剂考生复试分数线
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有关规定,择优遴选部分申请调剂考生参加复试。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达到我校相应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分数线,差额复试比例不低于120%。
(二)复试资格审核
1.复试前,对拟参加复试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复试时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数据比对)等方式,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防“替考”。
2.未能通过学籍学历校验的,考生须在复试前将教育部认证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发送给我校研究生部。
(三)复试时间和地点
第一志愿考生复试时间初步定在4月6日前完成;调剂考生复试时间初步定在4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待定。
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地点拟定在我校进行,设置专门区域,严格考场管理。
(四)复试内容和形式
1.我校各导师组成立分专业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不少于5人。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复试小组组长对复试成绩负责。评分记录交我校研究生部集中统一保管。
2.学术学位考生复试内容一般由专业知识考查、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综合素质考查(含政治素质、研学态度、专业能力、心理素质和培养潜力等)等3项组成,考试方式为面试。专业学位(MPA)考生增加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科目,考试方式为笔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2门本科主干课程(不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每位考生复试时间须在20分钟以上。
3.复试内容每项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单项成绩不合格或总评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评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复试综合成绩和总评成绩均为百分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各项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
学术学位:
复试综合成绩=专业知识考查分项成绩×60%+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分项成绩×30%+综合素质考查分项成绩×10%;
学术学位总评成绩=50%×100×(初试总分/初试满分)+50%×复试综合成绩。
专业学位:
复试综合成绩=专业知识考查分项成绩×50%+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分项成绩×20%+综合素质考查分项成绩×10%+思想政治理论笔试分项成绩×20%;
专业学位总评成绩=60%×100×(初试总分/初试满分)+40%×复试综合成绩。
5.复试采取现场(线下)复试方式进行。采取“三随机”(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提前组织考官、工作人员等进行培训。
(五)复试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湖北省有关规定,加强复试过程管理。实行“一岗多控、多岗监督”工作机制,成立我校复试督查巡视组。
2.与考生逐一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要求考生不得在相关科目考试未全部结束前泄露考题信息。
3.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4.对考官、工作人员及相关场地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举措,实行卫生管理和消毒措施。
四、调剂
(一)申请调剂复试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我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2.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3.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4.所有调剂考生均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办理调剂手续。
(二)各专业具体调剂接收条件等,以我校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上发布的为准。
五、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规定,开展体检工作。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将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作为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素质、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核查考生考试作弊、受处罚等情况。
(二)我校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情况的直接了解,必要时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三)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审查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七、录取
(一)录取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严格按照我校招生计划和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进行录取。在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复试成绩及格、加试成绩及格(对需加试的考生)的前提下,按照招生计划和总评成绩择优录取。
2.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教育部及湖北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
(二)就业类别
原则上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按“非定向就业”类别录取,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按“定向就业”类别录取。
1.非定向就业:按学校推荐、本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非定向就业考生按要求转档案到我校研究生部。
2.定向就业: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就业。定向就业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未签订者不予录取。定向就业考生入学后不转户口、人事档案等。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三)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按照教育部及湖北省有关规定,对所有考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信息公开公示
通过我校官方网站、研招网、“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我校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复试分数线、复试考生名单、调剂公告、拟录取考生名单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拟录取名单将在我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考生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校提出申诉。
九、咨询及申诉联系方式
(一)咨询及申诉联系方式:中共湖北省委党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汤云海路21号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新校区)研究生部,邮编432200
电话:027-85306830
电子邮件:zghbswdxyzb@163.com
(二)申诉:考生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环节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具名向我校机关纪委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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