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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生效,考试大纲内容针对最新司法解释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相比去年,民法总则调整的范围比较多,重点如下:
首先,在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中,父母在胎儿出生前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为其主张相应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等方面确认。
其次,在监护类型中,指定监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需要考虑各种因素以及为被监护人考虑角度出发,来指定监护。遗嘱监护,遗嘱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发生争议的,由父母作为当然监护人。意定监护中,意定监护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请求解除协议。
然后,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中,利害关系人发生了重大的调整和变化。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即《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的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近亲属及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6条)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代位继承人:其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其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46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最后,除了总则之外,其他章节在细微处进行了调整了,保证了用语的规范性。但是从考试性而言,可考性并不大,所以需要简单理解掌握即可。
综上所述2023年考试大纲的变动,主要以掌握民法典、最新民法总则司法解释以及2022年各分编司法解释作为备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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