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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依据《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充分调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免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德、智、体、美、心全面考查,综合评定,宁缺毋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研究生推免工作。研究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教务处、学工部、团委、各招生学院等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推免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不少于7人,主要负责学院推荐工作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学院制定的推免实施办法,推免条件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五条学校纪检部门对推免生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三章推免条件
第六条申请推荐免试的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和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3.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并通过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学习勤奋,成绩优秀。以在校期间历年的学业综合成绩为主要推荐依据,且在校期间历年的学习成绩排在全年级相同专业学生的前30%(含30%,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上调排名百分比),在申请时不得有不及格科目,且具备本科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6.推免生的外语成绩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或四级考试525分以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推免生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外语专业推免生专业外语水平须达到国家专业外语四级“优秀”水平。
外语为其它语种或托福、雅思、GRE等其他类型的申请推免学生,推免条件中关于外语的成绩要求,须达到与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六级或国家专业外语四级相当水平(需提供3名以上高级职称外语专家的联名推荐材料)。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中第1-4条,对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外语成绩达到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推免生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00分;外语专业推免生专业外语水平达到国家专业外语四级以上。同时符合在校期间历年学习成绩排在全年级相同专业学生的前50%(含50%),在申请时不得有不及格科目,且具备本科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经3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生有关说明、支撑材料和推荐信须推荐教师签名,进行公示),可申请推免研究生资格。
第八条申请专项计划的学生,推免对象和条件、推免办法和工作程序按教育部及相关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优先按照接收专项计划推免生单位的需求推荐。
第四章推免程序
第九条每年9月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和方案;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学院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推免生须按教育部要求和接收院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推免生确定后,申请者须于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在系统中注册和填写基本信息,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填报志愿、确认复试通知和待录取通知等环节。
第五章推免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石河子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
2.加盖学院、教务部门公章的本科正式成绩单及成绩排名证明,同时提供成绩单扫描件(命名方式:证件号码_姓名)。
3.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外语等级成绩单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
4.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具有学术工作成果的复印件或证明。
5.经3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的学生,需提交教师推荐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推荐过程中严禁开具虚假证明或涂改学习成绩及专业年级排名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和硕士研究生报考资格,并追究参与舞弊行为相关人员的责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
第十五条具体事宜见当年推免生工作通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研究生处印发的有关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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