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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函[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教高〔2012〕7号),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共同组织实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经高校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高校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以及专家评审论证,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批准北京大学等64所高校为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试点高校根据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目标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律,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做好实施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落实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明确落实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结合的具体措施。试点实施方案请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式一份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省属高校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该方案将作为今后试点工作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请有关省(区、市)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指导,创造条件支持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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