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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在校大学生落户政策的要求,以学生本人自愿为基础,鼓励人才落户城市。省内、省外考生均可自愿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中。
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省户籍的考生办理落户所需手续:
1、需要提交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本人户口(原件、复印件)
二、省外户籍的考生办理落户所需手续:
1、提交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提交户口迁移证:
需要持学校录取通知书返回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取得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必须注明本人身份证号、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两项必须具体到二级行政区划以下,含二级行政区划,即XX省/市/县/区)、婚姻状况、身高、血型等数据,并加盖户籍员名章。原住址后应标注城镇/乡村。户口迁移证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姓名一致,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一栏须注明“黑龙江
大学(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落户学生必须在有效期内上报落户手续。
另注:由学院统一组织整理新生落户手续后到安全保障部户籍科办理落户。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待落户审核完成后返回给学生,复印件留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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