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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宇航学院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尖端生源汇聚计划,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生源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校特设立“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研究生新生。
第二条“新生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当年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新生,要求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态度端正,学术、科研或专业水平特别优异,发展潜力特别突出。
第三条“新生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中选优。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新生奖学金”包括“硕士新生奖学金”和“博士新生奖学金”两类。“硕士新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博士新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奖励人数根据研究生院当年分配“新生奖学金”奖励人数限额确定。
第三章评定办法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硕士新生奖学金在各个二级学科内分别进行。
1.名额分配:
按照学校当年下发给学院的硕士新生奖学金名额数,结合当年学院在各二级学科的招生人数统一进行分配。
2.评定标准:
在各二级学科内,奖学金综合排名以学生入学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对推免生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评定;若推免生人数少于分配名额数,剩余名额对统考生按照“综合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评定。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按照排名上报研究生院。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申请者除了需要满足第二条要求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本科直博);
(2)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已发表SCI论文(正式刊出或在线刊出);
(3)学术或科研能力优秀、具有突出发展潜力。
符合申请条件并欲申请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新生可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支撑材料,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提交,未按时提交申请的不予考虑。
评定标准:
对于本科直博生和已发表SCI论文的优秀博士新生,若申请人数不超过学校分配名额,则不需评审,直接获奖;若超过学校分配名额,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申请材料投票选出获奖者。在获奖的本科直博生和已发表SCI论文的优秀博士新生总数少于学校分配名额的情况下,剩余人选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当年其他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投票确定。
第四章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新生奖学金”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评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发放。
第八条学院“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须在本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整个评定上报工作须于每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开展,在秋季开学前完成。
第九条对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提出申诉,招生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发放管理
第十条“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报到一个月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获得“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校长奖学金、国际会议资助、社会奖学金等。
第十二条无故未按时报到者不予发放奖学金;入学后一个学期之内因各种原因退学、受纪律处分或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已发放奖学金须退回学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新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着重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立场、思想品行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直接取消评定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宇航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宇航学院
20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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