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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 2020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
《2020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
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 1037 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医学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
中接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在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统筹管理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领导牵头,
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
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生院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招生法律法规,制订年度研究生招生章程和相
关管理文件,组织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对初试考务、命题评卷、复试录
取、信息公开等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受理信访投诉、处理违纪舞弊、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院系、附属医院等二级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
组、工作组和监察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20 年我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招收硕士研究生 7500
名左右,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3700 名左右,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2400 名左右,非全
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300 名左右。最终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为准。
第八条 允许应届生报考的全日制各专业均可接收推荐免试生,全校拟接收推荐免试生 3000 名左
右,最终人数以推免生系统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各院系统考生拟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实际招生人数以
复试前公布的工作细则为准。
第九条 国家专项计划中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均招收学术学位和专业
学位(各种专项计划须满足各类计划的报考条件),具体招生计划待教育部下达后执行。少数民族骨干计
划以报名时身份为准,不得更改。专项计划硕士生录取类别一般为定向就业。
第四章 学习方式及学习年限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按培养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
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十一条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全日制和
- 3 -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
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全日制和非全
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十二条 我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为全日制,所有专业的学制为 3 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
习方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关院系的工程管理专业,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会计专业,软件学院的
电子信息类别(原软件工程)学制为 2.5 年;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艺术设计、法律硕士、临床
医学各领域、口腔医学和护理的学制为 3 年;其他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 2 年。学制年限最终以
2020 年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三条 考生应仔细阅读招生专业目录中相关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说明,根据自身情况
选择报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的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
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
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 9 月 1 日)或 2 年以上的人
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必须有国家考试机构或高校教
务部门出具的所报考专业 8 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含一门外语成绩,理工科还必须含数学成
绩)的人员,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人员不能跨专业报考。相关学科(类别)、专业
(领域)报考要求详见招生目录。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其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
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不出具 8 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
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
- 4 -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不出具 8 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
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125100)、公共管理硕士(125200)、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
(125601)和项目管理(125602)、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045101)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
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
业后,经 5 年或 5 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 2 年或 2 年
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
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
四条中的各项要求。
(五)报名参加临床医学/口腔专业学位(专业代码以 1051 开头)的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
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
2.符合医师资格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生;
3.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的要求(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不得报考)。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 4 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
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
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 2 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该类考生需在现场确认前到各院系研究生科进行资格审查,通过
后方可进行报名确认。
3.我校 2020 年招收单独考试的专业为刑法学(030104)的检察专业方向和经济法学(030107)的知识产
权法方向,其他专业不招收单独考试考生。单独考试考生录取类型均为学术学位定向就业。
第十七条 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硕士研究生,须符
合国家和教育部的各项招生规定。
第十八条 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
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接收单位复试。推
免生接收办法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各院系推免生招生简章。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
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第十九条 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在 2019 年 11 月 10 日前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
历学位认证书编号及复印件。所有考生需在信息确认(11 月 6 日-11 月 10 日)前准备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
- 5 -行认证报告并记录好认证编号。
第六章 报名及信息确认
第二十条 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
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1.应届本科毕业生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
确认手续.
2.单独考试、强军计划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报名及信息确认;
3.其他所有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
确认手续。
4.选择在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参加初试的考生,须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
公告的要求执行;选择在外地报考点参加初试的考生,须按照当地报考点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0 日至 10 月 31 日,每天 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
为 2019 年 9 月 24 日至 9 月 27 日,每天 9:00—22:00。
考生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名,网址: http://yz.chsi.cn ( 教 育 网 ) 或
http://yz.chsi.com.cn(公网),要求考生报名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
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
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
1.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二天内反馈校验结
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
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2.考生报名前请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及要求,报考资格审查将在报名及复试阶段进行。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信息确认时应向报考点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对考生学
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我校将要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
试。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将取消报名、考试或复试资格。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和华中科技
大学同济医学院考点(4202)的考生在网上确认时应填写学历(学籍)认证报告编号。我报考点将核实
其认证报告的真实性后,考生方可进入上传照片页面,若认证报告真实性审查未通过,考生不可继续确
认。
3.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
证》原件和复印件。
4.考生报名时不用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
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无法开据工资转移介绍信或使学校无法调取考生全部档案,造成考生不能
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学校不承担责任。
5.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录取资格
- 6 -或学籍。
第七章 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三条 初试时间及准考证要求
1.考生应当在 2019 年 12 月 14 日至 12 月 23 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
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 A4 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
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准考证是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请各位考生妥善保管。
2.2020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22 日(每天上午 8:30-
11:30,下午 14:00-17:00),超过 3 小时的考试科目在 12 月 23 日进行(8:30-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
为准。
3.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 复试
1.我校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
于 120%。初试成绩满足报考院系专业要求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复试综合成绩不合格者(低于 60 分)
不予录取。
2.复试一般在 3 月中下旬进行。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的复试细则及基本要求将提前在我
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发布。
3.同等学力考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
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在复试时需加试二门报考专业的本科课程。
4.其他相关加分和照顾政策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5.调剂工作根据复试后的实际情况,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公开发布信息。接收调剂考生通过教育部指
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
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
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
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
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体检安排在考生拟录取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
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
承担责任。
第八章 学费、资助及就业
- 7 -第二十七条 2020 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费最终以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为准,详见我校财
务处网站公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等资助办法按我校有关规定实行,具体内容以我校研究生院及院
系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为全日制研究生提供宿舍。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第三十条 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
就业去向。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全日制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
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按录取时签订的用人单位就业合同执行,不进行就业派
遣。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
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所有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处分(处理)等情况,
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招生单位将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2020 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不论何
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
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
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招生信息公开网址为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各院系网站。
第三十四条 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题及复习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其他招生政策以《2020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为准。若国家出台新的研
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予以公布。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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