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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新生户口迁移、党团关系迁移事项说明如下:
(一)户口迁移
1.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户口实行自愿迁移的原则。报到时不迁入的,读研期间不得再迁入;
2、凡是宁波市老三区(海曙、江东、江北)的居民户口关系一律不迁(集体户口除外)。
3、原为宁波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将户口迁出,然后把户口迁移证交所在学院重新申请办理研究生入户手续。
4、需要迁移户口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迁移户口。户口迁往地址必须是:宁波大学(可为宁波大学××级××学院××专业),或宁波大学的具体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级××学院××专业),户口迁移证上的签发日期必须在新生报到日期之前;非本年度的户口迁移证,必须换发新的户口迁移证,否则不予办理。户口迁移证于报到当天交至所在学院,逾期不再办理。
4、姓名: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上使用的姓名必须一致;如有出入,必须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更改手续。
5、除婚姻状况一栏外,所有的项目都必须填写完整,婚姻状况一栏空白默认为未婚。籍贯、出生地必须明确到“××省××市”或者“××省××县”。
6、迁移原因:必须填写升学,不能填写毕业或毕业分配等。
7、户口迁移证上必须加盖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8、户口迁移证的左下角有一个数字(1、2、3或4)这里代表的意思是指本张迁移证上登记的人数。一般情况下都是1。如果这个数字缺失,这张迁移证是无效的,需要退回更换。
9、不能私自更改迁移证上内容,不能有明显折痕。如需更改,最好在原迁移证上更改,在更改处加盖公安户口管理的校对章,如果更换新的迁移证,需特别注意不能更改迁移证的签发日期,新的迁移证的签发日期与原迁移证的签发日期必须要一致,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二)党团组织关系
1.现党组织关系在宁波市内的转入抬头:中共宁波大学党委组织部;
浙江省内转入我校的党员,新生党员请与研究生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党务秘书联系确定所要转往的目标党支部后,请原党组织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组织关系转接。
2.现党组织关系在宁波市外的转入抬头: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请原党组织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组织关系转接。
浙江省外转入我校的党员,请携带纸质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抬头为“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中共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须由本人携带,报到时直接交给相应学院党组织(学工办)。
3.团组织关系转移:团员在报到时将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团员证交学院分团委(学工办)。
(三)新生档案
研究生新生务必按学校要求(详见调档涵)在规定时间将个人档案通过机要渠道寄至我院。接受邮政EMS寄送。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办,邮编:315211,叶老师收,电话:0574-87609175,请自行跟踪自己档案寄送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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