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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日前出台《青岛市残疾人教育救助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学前教育纳入青岛市对残疾人的救助范围内。《办法》规定,此前实行的救助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从2018年起将大幅提高救助困难残疾学生和奖励残疾大学生标准,有不少救助和奖励标准比之前翻了一番。
此次出台的《办法》,首次将学前教育纳入青岛市对残疾人的救助范围内。《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和条件包括: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残联系统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培训的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市及区(市)残疾人培训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中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奖励范围包括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学生以及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在文件执行之日后获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可获得奖励。
《办法》规定,将充分挖掘残疾人少年儿童潜能和特长,依托第三方教育培训机构,在青岛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分类集中开展面向残疾少年儿童的文化、艺术、体育等特长素质培训和培训;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青岛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教师康复业务和文化艺术师资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
《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为升入普通高等院校专科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6000元;升入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8000元;升入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20000元;获得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4000元;获得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6000元。
各区(市)残联及市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对救助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大学生奖励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花名册和汇总表报青岛市残联备案。
救助标准
◎接受学前教育的七区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救助2000元,三市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救助1200元。
◎接受义务教育的七区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救助1200元,三市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救助600元。
◎在本市接受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的七区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救助2000元,三市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救助1200元;对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年给予4000元生活救助(同时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免学费补助两项政策的学生不再救助)。
◎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生活救助(已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标准)。
◎在残联系统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教材费、住宿费、鉴定费和生活费。市及区(市)残疾人培训基地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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