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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民法的分类在法硕考试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可以说是每年必考的环境,属于初选择题的部分,需要同学们多加注意与掌握。今天老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民法中对“物”的分析和理解。
下面所列表格是民法关于物的简单分类,要求同学们熟悉记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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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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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是否具有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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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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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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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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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起主要作用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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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辅助主物发挥作用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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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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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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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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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摘下的果子、剪下的羊毛、割下的鹿茸、牛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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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孳息:利息、租金、承包金、红利、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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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是否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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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独具特征,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达芬奇的《蒙娜丽莎》)也包括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被特定化的种类物。(从一匹宝马牌汽车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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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物: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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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建议,在上述表格当中,同学们应当注重理解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这些是物的分类中的重中之重。
1、正确理解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的效力时及于从物的;主物和从物都必须是独立的物,从物并不是主物的构成部分;主物和从物的所有权必须是同一人;典型例子如下,空调和遥控器、领带和领带夹、鼠标和鼠标、垫门和钥匙属于主从关系,但是衣服和衣扣、裤子和拉锁、房屋和窗户、茶碗和茶盖等不能认定为主从关系。
2、正确理解原物和孳息的关系:原物和孳息都必须是独立的物,如树和长在该树上的树叶、腹中的牛犊等都不能认定为原物和孳息的关系;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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