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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上午,四川考生诉传媒大学案在京开庭审理。本案系考高考生报考重点艺术院校落榜。以招生工作存在欺诈、歧视为由,与名校对簿公堂。
据了解,胡某在一审起诉称,胡某于2007年12月报考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本科专业,2008年2月在中国传媒大学设置的四川音乐学院考点参加专业考试,取得专业合格证书;同年7月,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四川地震灾区的考试,取得文科成绩552分,与已录取的最后一名男生文化成绩并列,但不知何种原因未能被录取。
胡某一直向中国传媒大学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投诉反映。中国传媒大学至今不公开录取前就应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处备案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是因为中国传媒大学当年在四川没有招生。中国传媒大学与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了专业考试,而后又不招生录取,涉嫌招生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公开承认错误,侵权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2008年胡某报考及中国传媒大学录取过程中,中国传媒大学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存在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国传媒大学在2008年该校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英语主持方向)高考录取工作中,依据国家政策及相关录取办,在最终录取结果确定上并无不当。胡某因高考成绩折合分未达到该校当年最低标准而未被录取,该结果并不违反学校录取规则,未满足法定的侵权行为要件。因此,法院认定中国传媒大学或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对胡某皆未构成民事侵权。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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