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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院系。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材料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业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青海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条当年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对象为三年级研究生。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及我省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二章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
5、积极参加院校各类活动,成绩优异;
6、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
1、学业成绩:
(1)本学科课程学习成绩排名最后一名计2分,以上依次递增2分。
(2)CET-6考试成绩550分(含550分)以上者计20分,525分(含525分)——550分者计18分,500分(含500分)——525分者计16分,475分(含475分)——500分者计14分,450分(含450分)——475者计12分,425分(含425分)——450者计10分,400分(含400分)——425分者计8分,375分(含375分)——400分者计6分,350分(含350分)——375分者计4分;科学学位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400分(含400分)以上,方可加分;专业学位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350分(含350分)以上,方可加分。
(3)中期考核优秀者计10分,合格者计5分。
2、学术成果:
(1)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被SCI每收录1篇计50分;国内A类核心期刊每发表1篇计30分;被EI每收录1篇计30分;国内CSSCI核心期刊每发表1篇计25分;国内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每发表1篇计15分;其它公开发行期刊每发表1篇计2分。
(2)每参加1次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并发言者计20分,未交流发言者计10分;每参加1次国内学术会议交流并发言者计5分,未发言者计2分。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限第一单位为青海大学)第一发明人计15分,第二发明人计10分,第三发明人计5分;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限第一单位为青海大学)第一发明人计5分,第二发明人计4分,第三发明人计3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限第一单位为青海大学)第一设计人计3分,第二设计人计2分,第三设计人计1分。
3、获奖成果:
在校期间获得奖励主要按个人排名前三名计分。就同一内容申请的不同级别奖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以不同内容申请的不同级别奖项,可累计计分。获国家级奖励第一名计10分,第二名计8分,第三名计6分,优秀奖计4分;获省部级奖励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6分,第三名计4分,优秀奖计2分;获校级奖励第一名计6分,第二名计4分,第三名计2分,优秀奖计1分。
4、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公益性服务等活动,获国家级奖励者计10分;获省部级奖励者计8分;获校级奖励者计6分。
5、社会工作:
担任研究生会干部计10分,院系班级干部计8分,同时担任不同层次的研究生干部,计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有补考记录者;
4、超过规定学制者;
5、受到处分者;
6、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7、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8、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9、休学期间;
10、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批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11、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12、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执行,并统一保存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料。
第十二条各院系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类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汇总、初评等工作,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名额向各院系下达分配名额。名额分解主要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科研成果和研究项目等指标,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及我省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学位点推荐、院系评审委员会初审、研究生院审核、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交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各院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重视学科点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院系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将获奖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上报青海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由研究生院统一保存。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青大校研字【2013】4号)同时废止。
青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10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600元/生/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八条学校根据青海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4、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研究生因故休学、提前毕业等,按实际在校时间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计发,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当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有补考记录者;
4、超过规定学制者;
5、受到处分者;
6、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7、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8、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9、休学期间;
10、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批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11、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12、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由研究生院统一上报核发。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发放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学术、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五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不得享受本方案制定的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共担,按照博士研究生平均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平均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材料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业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青海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
第八条当年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对象为一、二、三年级研究生。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及我省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二章奖励对象、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在校生的100%设置,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在校生的60%设置。
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为10000元/年/生,按在校生的10%设置;二等奖为8000元/年/生,按在校生的30%设置;三等奖为6000元/年/生,按在校生的60%设置。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为8000元/年/生,按在校生的10%设置;二等奖为6000元/年/生,按在校生的20%设置;三等奖为4000元/年/生,按在校生的30%设置。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
5、积极参加院校各类活动,成绩优异;
6、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十三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标准:
1、学业成绩:
(1)本学科课程学习成绩排名最后一名计2分,以上依次递增2分。
(2)CET-6考试成绩550分(含550分)以上者计20分,525分(含525分)——550分者计18分,500分(含500分)——525分者计16分,475分(含475分)——500分者计14分,450分(含450分)——475者计12分,425分(含425分)——450者计10分,400分(含400分)——425分者计8分,375分(含375分)——400分者计6分,350分(含350分)——375分者计4分;科学学位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400分(含400分)以上,方可加分;专业学位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350分(含350分)以上,方可加分。
(3)中期考核优秀者计10分,合格者计5分。
2、学术成果:
(1)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被SCI每收录1篇计50分;国内A类核心期刊每发表1篇计30分;被EI每收录1篇计30分;国内CSSCI核心期刊每发表1篇计25分;国内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每发表1篇计15分;其它公开发行期刊每发表1篇计2分。
(2)每参加1次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并发言者计20分,未交流发言者计10分;每参加1次国内学术会议交流并发言者计5分,未发言者计2分。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限第一单位为青海大学)第一发明人计15分,第二发明人计10分,第三发明人计5分;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限第一单位为青海大学)第一发明人计5分,第二发明人计4分,第三发明人计3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限第一单位为青海大学)第一设计人计3分,第二设计人计2分,第三设计人计1分。
3、获奖成果:
在校期间获得奖励主要按个人排名前三名计分。就同一内容申请的不同级别奖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以不同内容申请的不同级别奖项,可累计计分。获国家级奖励第一名计10分,第二名计8分,第三名计6分,优秀奖计4分;获省部级奖励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6分,第三名计4分,优秀奖计2分;获校级奖励第一名计6分,第二名计4分,第三名计2分,优秀奖计1分。
4、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公益性服务等活动,获国家级奖励者计10分;获省部级奖励者计8分;获校级奖励者计6分。
5、社会工作:
担任研究生会干部计10分,院系班级干部计8分,同时担任不同层次的研究生干部,计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有补考记录者;
4、超过规定学制者;
5、受到处分者;
6、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7、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8、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9、休学期间;
10、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批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11、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12、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执行,并统一保存学校学业奖学金的评审资料。
第十七条各院系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类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汇总、初评等工作,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向各院系下达分配名额。名额分解主要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科研成果和研究项目等指标,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及我省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学位点推荐、院系评审委员会初审、研究生院审核、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交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重视学科点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院系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将获奖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上报青海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年度评审和发放,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由研究生院统一保存。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学业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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