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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
一、凡被我院录取的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时来院报到。新生户口、身份证上的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一致,否则不准报到。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生实行收费制度。我校学费标准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艺术学理论、美术学、设计学、艺术(专业学位)学费为8000元/年,机械电子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纺织科学与工程、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会计学、企业管理、国际商务学费为6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750元/年。以上费用须每学年开始前(8月15日前)存入所发的北京银行卡(开户行:北京银行樱花支行),不交费的同学不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也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
三、学校已完善在校生奖助体系,具体奖助体系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三助岗位津贴等。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补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艺术类新生(中国少数民族艺术、艺术学理论、美术学、设计学、艺术专业学位)分学科方向按综合成绩排名,前10%给予新生学业奖学金8000元,前10%-40%给予新生学业奖学金6000元。
非艺术类(机械电子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纺织科学与工程、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会计学、企业管理、国际商务)新生全部给予新生学业奖学金。凡一志愿填报我校,并被录取的,给予其新生学业奖学金8000元;经调剂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给予新生学业奖学金6000元。
四、新生人事档案和党团关系均转至我校。我校收到学费后准许考生报到注册。培养期间,教学、管理工作由我校统一管理。培养期间在校医室门诊及校外医院就诊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建议研究生通过多种方式个人主动参加医疗保险。
五、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因提前毕业、中途退学、受勒令退学、被开除学籍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者,我校一律不退还学费。
六、研究生的教学按我校硕士生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凡具备我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硕士学位,经论文答辩通过,可授予硕士学位。
七、研究生毕业时,由我校推荐,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双向选择就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我校不再负责推荐和派遣,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党团关系等,一律由我校直接交给毕业生本人,户口、档案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我校不再负责管理。
八、研究生来校报到时须带如下证件、材料及物品:
1、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2、大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正反面)。
5、本人户口迁移证。(说明:户口迁往地为:北京服装学院。户口迁移证必须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否则无效,并在户口迁移证上的空白处注明本人的身份证号、身高、血型。户口应为非农业户口。应届本科毕业生户口迁移时间以迁出时间为准。非应届毕业生请在八月份办理户口迁移及其他手续。本校应届毕业生不转户口。北京生源可不转户口,其他地区要求不转户口的研究生请办理入学手续时提交由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
6、党、团员组织关系。(说明:由外地转入的党组织关系需经所在市、县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为“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转往单位为“北京服装学院党委组织部”。北京市的党组织关系直接转往“北京服装学院党委组织部”。团组织关系凭原所在单位团委(或上级团委)开具介绍信和团员证办理。)
7、婚育状况调查表。
8、个人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一律自备。凭录取通知书可购买半价火车票。
九、请按规定日期准时来校报到,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档案未到者,暂缓入学。
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部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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