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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战国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也是封建法制的初创时期,与七大诸候都开展了变法活动,进行大量的法制建设工作,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李悝在魏国制定《法经》以及商鞅对秦国法制的重大改革。
(一)《法经》
1.概念。《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主要内容。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二)商鞅变法
1.概述。公元前359年,继李悝在魏国变法、修《法经》之后,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也实施了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
2.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
3.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浓深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候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它是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它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特点。
3.廷行事。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它是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它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代竹简,简称云梦秦简,或曰出土秦律。
云梦秦简中的有关法律内容,主要包括:
1.律(单行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
2.《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共187条,它主要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以答问形式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对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3.《封诊式》。《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一些具体的案例。
4.《为吏之道》。《为吏之道》是规定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
睡虎地秦墓竹简,是秦朝建立前形成的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同时也包括其他很多部门法律内容的比较庞杂的法律体系。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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