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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监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6、诉讼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7、法定代理: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8、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9、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0、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蘅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代替性。
1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3、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指以物的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5、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6、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热闹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8、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提供方便的权利。
19、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同财产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0、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缔约过失责任: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为其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负担的义务,导致对方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3、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4、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25、留置权: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他人财产时,同该财产有关联的债权在获得清偿前,对该财产享有扣留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6、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项制度。
27、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8、名誉权: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9、合伙:指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0、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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