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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及其适用
管制指的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①对犯罪分子不予以关押:
②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有关会客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③管制是有期限的刑罚方法:3月~2年,max:3年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生效)之日起算,若判决执行前已羁押,羁押1日=刑期2日。
若被判刑的犯罪与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系同一行为,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可折刑期。
管制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享有除被限制的之外的权利:如政治权利、同工同酬等。
⑤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管制届满,公安机关向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群众宣布。
2.拘役及其适用
拘役指的是短期剥夺罪犯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属“短期自由刑”。
①剥夺罪犯的自由:将罪犯羁押于一定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②期限较短:1月~6月,max: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1日=刑期1日。
管制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③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某些待遇:1)每月可回家1~2日2)参加劳动者,可酌量发给报酬(非同工同酬)。
④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执行场所:拘役所→监狱→看守所(在监狱、看守所执行,要分管分押,避免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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