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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
朝代 | 立法思想 | 立法成果 | ||
夏商 | 天罚神判 | 1、禹刑。 2、汤刑。 3、“誓”、“诰”、“命” | ||
西周2011-综-35,2012-综-32,2012-综-60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 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尊”为精神;③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④社会调控手段之一 | ||
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 ||||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i]“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i] 注意:“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 ||||
4. 宗法制度:“封邦建国”。分封制。 | ||||
春秋战国 | “礼崩乐坏”转“严酷法治” | 1.公布成文法 | 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 |
②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 ||||
③邓析书“竹刑” | ||||
2.李悝《法经》2010-综-43 | ①特点: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 | |||
②内容:盗、贼、网、捕、杂、具6篇 | ||||
③历史地位: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 注意:六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 | ||||
3.商鞅变法 | 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③分户令 | |||
4、法家 | 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 | |||
秦代 | “缘法而治” | 云梦秦简 | 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 |
两汉2008-综-44,2009-综-42,2009-综-61,2012-综-61 | “约法省刑”到“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 “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60篇。律、令、科、比 | ||
文景帝废肉刑 | “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a.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b.劓刑改为笞300;c.斩左趾改为笞500;d.斩右趾改为死刑。景帝:劓刑笞300改为笞200;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换人。 注意:“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
亲亲得相首匿 | 汉宣帝,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 |||
“上请” | 奏请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的特权 | |||
主要罪名 | 阿党附益罪;“左官”罪;漏泄省中语;左道;群饮酒;通行饮食 | |||
魏晋南北朝2007-综-39,2011-综-37,2011-综-43 | 律令科比格式 | 《曹魏律》:a.18篇;b.“具律”改“刑名”放律首;c.“八议” | ||
《晋律》(《泰始律》):a、20篇;b、“准五服以治罪”;c、“刑名”后加“法例”;d、张斐、杜预作注,与《晋律》效力同,“张杜律” | ||||
《北魏律》a、20篇“取精用宏”b、将“官当”入律。 | ||||
《北齐律》a、12篇;b、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c、“重罪十条”。[i]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i] 注意:北有北魏南有陈,官当制度律中明,北齐跟晋有五服。 | ||||
《麟趾格》东魏,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 | ||||
《大统式》西魏。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最早。 | ||||
隋 | 《开皇律》 |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 注意:十恶比 “十条”,去“降”多“不睦”,开篇强调“谋”。 | ||
唐2011-综-63,2012-综-63 | [i]“德礼为本。刑罚为用[/i]” | 《武德律》开端;《贞观律》; | ||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12篇,30卷;[u]最高成就[/u],中华法系的[u]形成标志[/u],现存[u]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u]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 海外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刑书》。 | ||||
《唐六典》 | ||||
《大中刑律统类》 | ||||
宋2007-综-41,2009-综-38 | 《宋刑统》: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213门,律令合编。 注意:《刑统》源于唐大中,敕令格式附于后。 | |||
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编敕:编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编敕》。神宗时设有“编敕所”。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破律”、“以敕代律”。 3、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 ||||
元2011-综-39 | 附会汉法,因俗而治 |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20篇。定型 4、《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的汇编 | ||
四等人 | 强奸幼女罪;蒙汉异法、同罪异罚;“警迹人”。 | |||
明 | 明刑弼教 | 《大明律》:7篇体例:名例律+六部。 | ||
《明大诰》:明初特别刑事法规,“重典治吏”;空前普及。 | ||||
《问刑条例》明孝宗 | ||||
《大明会典》明英宗,仿照《唐六典》 | ||||
清2008-综-38 |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 律 | 《大清律例》:乾隆;七篇。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 |
则例 | 创造。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 |||
会典 | 源自《唐六典》、续《大明会典》、得《大清会典》 注意:皆为行政法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 |||
少数民族 | 《蒙古律》、《回律》、《番律条款》、《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西藏禁约十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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