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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1)双务合同。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且互为对价,一方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对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
(2)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
单务合同有两种类型:
①仅一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成立后,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并于借用期满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
②虽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但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例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与受增人所负担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因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依然属于单务合同。
2.分类的意义:
①双务合同的债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因此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合同法》第66-69条)
②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单务合同无风险负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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