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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研复试 来源:中国考研网 2014-10-04 相关院校:海南大学
一、总 则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招生复试工作,促进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推免生复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坚持科学选拔,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第二条 参加推免生复试的考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参加推免生复试的考生人数原则上应为该学科当年推免生招生名额的130%,实行差额复试。如某些学科符合条件的考生人数较少或成绩偏低,为保证质量,参加推免生复试的人数可适当调整比例。
第四条 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下,各学科专业一般只能接收同一学科门类相同或相近专业、或不同学科门类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推免生。所有拟录取的推免生都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五条 我校接收推免生的专业(领域)及人数见当年公布的海南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工商管理(125100)、公共管理(125200)和旅游管理(125400)不接收推免生。
二、复试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系成立推免生复试工作小组,招生复试工作要求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
第七条 学校推免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免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成员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研究生教育的领导组成。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应按学科或学科门类成立推免生复试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的具体方案,并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
第九条 复试小组一般应由5~7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其中组长1人,另须配备1名记录员。复试小组成员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规范其工作行为。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
三、复试
第十条 推免生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开通时间9月28日)报考我校相关专业,各二级学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对报考我校的考生进行审核,并通过该系统给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复试通知。
第十一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及英语水平三个方面。其中专业知识考核以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以及对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和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综合素质考核是考察考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本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个性心理特征、诚信状况、意志品质等。英语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应用语言的能力。
第十二条 复试的具体方式由各二级学院自主确定,复试成绩为百分制,复试内容分值分配及计算方法由二级学院自主制定。
第十三条 复试定于10月15日前完成,具体复试时间和地点由学院自定。二级学院制定复试安排及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及时公布并通知考生。
(1)复试开始前应先审核考生的相关信息、有效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以防冒名顶替。
(2)收取考生申请材料:
a.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
b.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本科成绩单(原件1份);
c.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复印件1份);
d.其它能证明申请者能力的材料(复印件1份)
(3)每位考生的综合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4)面试情况要有记录,综合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记录表》(见附件),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5)考生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具体体检时间由学院和校医院商定并通知考生。
四、录取
第十四条 各学院推免生复试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推免生招生计划、推免生总成绩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 10月17日前将《海南大学2014推免生复试成绩及拟录取名单汇总表》报送研究生处审核(电子版发送到yjs66251735@163.com),审核通过后通知学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给考生发待录取通知,并由学校统一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
五、其他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录取
(1)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推荐免试条件;
(2)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等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3)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对复试不合格、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单位应第一时间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七条 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附件:
研究生处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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