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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研复试 来源: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25-03-25 相关院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生源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教育部《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4〕4号)、《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5〕5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25年上海市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指导意见》(沪教考院社考〔2025〕4号)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沪工程研〔2024〕20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沪工程研〔2024〕19号)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沪工程研〔2024〕18号)的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管理,有章可循,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第一条 复试工作原则
(一)坚持复试的科学性。积极采用综合性、多元化的考查方式和方法,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使拔尖创新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二)全面考查,有所侧重。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注重对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注重对思想政治素质和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考核。
(三)客观评价,成绩量化。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考核有量化结果。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复试过程做到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操作公正、监督机制健全。
(五)以人为本、服务考生。提高服务意识,尊重考生的人格,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复试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方案、调剂工作办法和拟录取结果,协调、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证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学院(中心)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工作小组由院行政主管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实施。监督小组一般由书记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监督。
(三)学院(中心)按专业和复试人数可组成若干面试工作小组。每个面试工作小组一般由不少于 5 名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其中艺术类学科面试的校外专家不少于 2 名,工程类专硕的面试工作小组应有 1-2 名行业导师参与),负责实施对考生专业能力测试和面试考核。面试工作小组设组长 1 名,组长一般应由教授担任,对本组的面试工作负责。面试工作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面试工作小组的组成应由各学院(中心)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定。
第三条 复试人选
学校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不低于拟录取人数的120%。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分数线(含单科及总分)要求,确定复试人选,并提前通知参加复试的考生。
第四条 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考核、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和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等,主要考核、审查: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
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向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外语听说能力。
(二)综合素质能力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心、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质;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三)体检
学校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复试考生体检。
第五条 复试方式
(一)专业课笔试
所有专业复试必须进行专业课笔试。专业课笔试命题由学院(中心)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专业课笔试试题及答案在启封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业课笔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满分100分。
(二)面试
面试由学院(中心)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织安排,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 20 分钟。面试包括思想品德考核、综合面试和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成绩不纳入录取成绩)。面试工作小组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同一学科(专业)的各面试工作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三)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MBA、MPA、MEM除外)复试除参加上述各项内容的复试外还须加试两门所报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形式一律采用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满分均为100分,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如有1门及以上加试课程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第六条 录取原则
(一)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由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和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组成,复试成绩总分100分。专业课笔试满分100分,占35%;综合面试满分100分,占50%;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满分100分,占15%,即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35%+综合面试成绩×50%+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15%
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均确定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录取成绩
录取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求和组成,录取成绩总分100分。计算公式为
录取成绩=(初试成绩÷初试总分× 100)×70%+复试成绩×30%。
(三)根据录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政审、体检合格后依次录取。政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拟录取名单在全部复试工作结束后按要求进行网上公示。
第七条 监督与追责
(一)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中心)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的相关人员,应回避复试及录取的相关工作。
(二)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研究生处组织对学院(中心)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研究生复试工作全过程接受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和检查。各学院(中心)研究生招生监督小组全面有效监督本学院(中心)复试工作各环节。
(三)复试工作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要增强复试录取工作透明度,做到工作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公开。
(四)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要保证考生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学院(中心) 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相应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未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相关学院(中心)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如与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新的文件精神不相符,以上级部门新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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