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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推荐免试办法 来源: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4-10-17 相关院校: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推免工作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接收推免生工作,提高推免生选拔质量,确保接收推免生招生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推免生政策
(一)哈尔滨商业大学接收推免生的学院、专业、招收人数、学习方式等信息参阅《哈尔滨商业大学2025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附件1),有关申请专业和复试具体事宜可咨询接收学院(学科),各学院联系方式详见https://yjsc.hrbcu.edu.cn/info/1115/4168.htm。
(二)接收推免生专业为全日制学习方式,其中:学术学位学费8000元/年、专业学位学费9000元/年,一般学制3年,其中:新闻与传播专业为2年。
(三)推免生可以在与本科所学专业相近学科内申请攻读硕士研究生,各接收推免生学院(学科)对本科所学专业要求由各学院(学科)确定,推免生须参加接收学院(学科)组织的复试,通过复试予以拟录取。
(四)接收录取参加我校“黑龙江省青年志愿者助力兴边富民计划第6届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生,保留录取资格1年。
二、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高等院校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五)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创新意识。
(六)外国语程度达到本科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
(七)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无未解除的处分记录。
(八)教育部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三、申请和考核程序
(一)申请人获得就读本科学校推荐免试资格,于2024年9月28日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的“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专业志愿。同时向接收学院报送以下材料:
1.《哈尔滨商业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审批表》(附件2)(正反面打印,1份);
2.历年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1份,并加盖推荐院校教务处公章;
3.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学生证复印学生信息页和注册情况页);
4.其他有关材料(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获奖证书,本人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校通过研招网“推免服务系统”向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发送复试通知。申请人接到复试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确认是否同意复试。
(三)各学院于10月10日前组织申请人完成复试,申请人按要求参加申请学院复试,具体复试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复试满分为100分,包括思想品德考核+专业综合测试(70%)、面试(含外语口语测试)(30%)。
(四)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复试合格的申请人发出待录取通知。申请人接到待录取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确认接受待录取。
(五)凡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名单将在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联系方式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0451-84892021,邮箱:hsdyanzhao@163.com
各学院联系方式https://yjsc.hrbcu.edu.cn/info/1115/4168.htm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网址https://yjsc.hrbcu.edu.cn/
五、其他
(一)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申请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复试或录取资格。
(二)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在复试环节可采取多种方式了解申请人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核查不合格取消复试资格;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调取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考查不合格取消录取资格;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全面复查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学历学位情况,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三)已被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生无须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否则将取消推免生拟录取资格,列为全国统一考试考生。
(四)接收推免生工作执行回避制度。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
(五)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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