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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研复试 来源:中国考研网 2014-03-29 相关院校:华中师范大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3]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华中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一、一、工作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提高招生选拔质量。
2、围绕国家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持续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
3、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
4、充分发挥和规范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群体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提高导师群体科学选拔人才和规范执行政策的能力。
5、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二、工作要求
(一(一)充分发挥复试作用,切实提高生源质量。
1、健全复试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小组。各单位成立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小组和复试资格审核小组,进一步明确学院、学科、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复试录取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追究。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做好综合保障、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复试考核环境。
2、严格复试资格审核。
各招生单位依据《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统筹考虑本单位上国家线生源和本年度招生计划等情况,按照招生计划120%—150%的比例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推免生是否参加本次复试,由学院自定,仍必须填写和提交《复试考核表》)。
各招生单位须在复试前组织专班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不合规定的考生不允许复试。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3、规范制定复试细则。
各招生单位要健全复试工作制度,依据招生政策制定科学、规范、公正的复试办法,在规定时间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公布。
要进一步提高复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复试内容,改革考评方法,实行分类指导,对学术型和专业学位考生实行分类复试、分别考评和录取,尤其是要分别从科教结合的角度考查学术型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从学产结合的角度考查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和创业能力。
4、规范调剂复试程序。
为优化生源结构,提升生源质量,允许部分专业接受省内外高水平大学考生调剂,调剂考生须满足国家关于调剂工作的基本条件: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A类国家线。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学术型专业可调剂到专业学位录取,但专业学位不得调剂到学术型专业录取。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5、严格执行加分政策。
教育部下达相关加分项目的人员信息数据库,由学校依据国家数据库信息对提出加分申请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占学院招生计划。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复试合格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二)推进信息公开公示,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1、畅通公示渠道。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在学院门户网站、公告栏以及招生工作QQ群等设置研究生招生专栏,对复试信息全程公开,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
2、规范公示内容。各招生单位必须在《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公开以下内容:复试基本分数线,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招生领域)的招生人数、复试比例,复试内容、形式(其中必须包括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和综合面试)、程序、时间、地点、要求,可接收调剂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招生领域)范围及相关调剂政策等。
3、严格公示程序。各招生单位拟录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院前,要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示,内容包括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和专业排名等,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学校将在研究生院网站对各单位拟录取名单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三)强化工作纪律要求,保证全程监督到位。
1、健全组织领导。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招生单位主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加强廉政风险责任教育。充分发挥和规范基层学术组织与导师群体在人才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导师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加强复试培训。复试前须对所有复试导师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本年度国家研究生招生政策和学校规定要求,确保复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提高复试公信度,努力优化科学选拔人才的环境氛围。
3、强化巡视监督。复试工作应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切实做到公正无私,不走过场,严把复试质量关。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专业招生计划,切实加强对复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复试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做到备案可查。复试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复试考官。凡违反招生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严肃查处。
4、落实信息公开。各招生单位对于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学校督查小组将对各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对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充分、不规范的结果予以纠正;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5、完善申诉复议。各招生单位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学校第一时间将各单位上报的拟录取名单上网公布。各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指派专人在复试成绩公布一周内接受考生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复试小组复议,若考生对复议结果还有异议,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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