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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报考录取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2-05-20 相关院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请各位考生务必关注我校研招微信公众号:uibeyzb
一、关于学习方式、就业方式(录取类别)
根据我校拟录取结果,已确定考生学习方式,即全日制学习或非全日制学习。
我校拟录取的全日制考生的就业方式为“非定向就业”(“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除外)。拟录取的非全日制考生的就业方式为“定向就业”,考生须在入学报到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2021年非全日制定向协议 (模板仅供参考).pdf),定向协议将随录取材料一并发放。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1. 拟录取为全日制的考生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为定向就业,须根据《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个别考生定向委培单位填写有误,我校已根据考生提交的《报考202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进行更正,请务必与省级教育厅核实)进行档案调转等,协议书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
(2)除“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外,所有学习方式为全日制的考生均为非定向就业,须按要求调转档案,在系统中确认调档函抬头(请考生务必在填报前与本人档案所在地联系确认调档函抬头,后期将无法更改)。
2. 拟录取为非全日制的考生
非全日制考生,须在系统中确认定向委培单位名称(请考生务必在填报前进行准确核实,后期将无法更改),须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将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一式三份),在开学报到日须提交完成签订的协议书至所在学院(一份)。
3. 关于户口调转
全日制考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调转至学校,此信息无需在系统中确认。详细信息见我校新生报到须知及相关说明(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
4. 关于宿舍安排
非全日制考生学校不安排宿舍,非全日制考生在系统中“是否需要学校提供宿舍”一栏默认选择“不需要学校安排宿舍”。
支教学生支教期间不安排住宿。
5. 关于助学贷款
全日制研究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助学贷款),有关贷款事项可参考《新生手册》相关内容(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若贷款额度不足以缴纳学杂费,需将差额部分在报到前进行缴纳,具体缴费事项请参考《2022级研究生交费项目及相关说明》(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
二、关于调档函抬头填写的注意事项
1. 档案抬头具体到单位即可,不需要填写到二级单位(如院系等),正确格式如:××××大学、××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等。
2. 调档函将随录取通知书寄送考生本人,由考生转交档案部门。请考生收到调档函后及时提交本人档案所在地按调档函要求将考生档案转入我校。
三、通信地址确认
我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寄送时间预计在6月下旬,请各位考生参照该时间段确认录取通知书寄送地址。我校拟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录取通知书发放(含本校应届毕业生考生)。如届时疫情防控条件允许,在校本校应届毕业生考生可自取录取材料,我办将另行通知。因疫情防控等不确定因素影响,通知书寄送或到达时间或有延迟,请各位考生给予理解。相关信息请考生关注我校研究生院主页后续通知,将提供材料寄送快递运单号,无需电话咨询。
考生须确认“录取通知书地址、邮政编码、移动电话”无误,“收件人”默认为本人,原则上不要由他人代转,以免丢失。如该地址不是本人收信地址,务必注明该地址所属收件人“转”考生本人,例如:张** 转 王**(收)。通信地址格式要完整、有效。
通信地址格式如下:
例如:××省××市××区××路(街道)××号
如果收信地址是单位:要明确写上“单位名称”。
如果收信地址是家庭住址:要明确写上“××小区××栋(楼、幢)、×单元×号。
通讯地址务必按要求规范填写,不可简写,如因简写造成不能及时收取录取通知书,一切责任由考生承担。
四、其他重要事项
1. 未通过教育部录检审核的拟录取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2. 被拟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如在开学报到审查时未获得毕业证书,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3. 建议考生在此期间不要更改姓名,以免影响正常录取、学籍注册等。
4.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
5. 如遗忘考生编号可点击下面链接凭身份证号查询:考生编号查询
6. 信息确认网址: http://gs.uibe.edu.cn/nlqinfo/ 确认系统已开通。
7. 确认截止时间:2022年5月21日。如有考生未按时完成信息确认,我校将按该考生原报考信息上报,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8.体检
我校拟将复试体检与新生入学体检合并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医院为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不按规定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9. 所有规定以教育部、北京市政策为准,如有变化将根据教育部、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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