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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研现场确认 来源: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11-06 相关院校: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现场确认]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现场确认公告
一、现场确认对象
选择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1174)为报考点并交费的考生,未交费考生不得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必须由考生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二、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9年11月8日至1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者,不再补办。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三层答辩室(329房间)。
三、现场确认要求
1.考生须交验的材料
⑴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不在有效期内须提供派出所开具的临时身份证明);
⑵学历学位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各学期注册完整的学生证);
⑶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便核验。因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导致的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还须提供具有更改记录的户口本(簿)及复印件审核备案;因毕业学校更名导致的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还须提供学校更名证明(可至学校网站打印学校概况);
⑷工作单位在北京的非北京户籍往届毕业生提供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或近三月的社保证明;
⑸在校硕士生须提供在读招生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其报考硕士生的证明。
未按要求提供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证明的考生不予确认,报名无效。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属于作弊行为,后果自负。
2.网报确认具体步骤
由工作人员查验网上报名编号、证件,检查无误后,根据考生提供的“报名号”或身份证,检索考生报名信息,对“已交费”考生进行照相、确认报名信息。所有网报确认考生均按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并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如确系考生填报有误,本人提出修改的,需提交由考生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经认真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留取复印件后方可更正,但只得修改本报考系统允许的修改项。
3.打印
打印“报名情况登记表”,考生签字确认后现场交回研招办留存备查。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考生须知】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19]6号)规定:应届本科毕业生(内地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考生保留好网上报名的用户名、密码和报名号等信息,并于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持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四、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324室研招办
电话:(010)88190325 88190324 88190582
邮编:100142
邮箱:cky_yzb@163.com
网址:http://www.chineseafs.org/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9年11月3日
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公告
考风考纪教育公告
一、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考生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中第五至十二条: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五、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选)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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