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考研政治复习: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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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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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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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小史: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1918年制定苏俄宪法。 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清末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 我国现行的宪法: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宪法的四个发展历程: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 我国1982年宪法四次修正: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2002年2月24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性。 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基础和核心。 我国宪法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其他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依法特别成立的;二是通过、批准宪法或其修正案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修宪:1/5提议,2/3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国家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划分和确定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的原则和模式。单一制国家、联邦制国家。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单一制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即国家性质,规定国家的阶级本质,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中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 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始终是最可靠的同盟军,工农联盟表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利的政权体制。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伟大创造,其优越性体现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制度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优势,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宪法》 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屈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六)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宪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宪法》 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共同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主要有8项: 1.平等权: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两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狭义-: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其他文艺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对妇女、离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我国公民的宪法义务主要有6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它的职权: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确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二)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根据全国人代会及常委会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代会选举产生。 (三)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统一领导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会和人民政府: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规定的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查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查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查院,下属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获取的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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