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数小结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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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ta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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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00:47
楼主
★刑法中的包容犯主要有: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见 239 条,行为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又指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但绑架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罪,而是要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高于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 (2)拐卖妇女罪包容QJ罪(见 240 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 (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见 240 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 (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63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如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或者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都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而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或者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都应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2005年卷二第61题);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 318 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 321 条第 2 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 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 347 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 (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QJ罪(见 358 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QJ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 4、转化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转化犯有14种: (1)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抗税罪的法定刑高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抗税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则只能定抗税罪);(2)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款规定); (3)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1条第5款); (4)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凡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242条第2款) ; (5)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 (6)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248条) ; (7)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见253条第2款) ; (8)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 (9)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见269条) ; (10)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384条第2款) ; (11)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见第292条第2款) ; (12)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 ; (1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共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二是贩卖,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 ; (1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法定的数罪并罚。 ★刑法明确规定进行数罪并罚的主要有8种: (1)有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2) 职务犯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3)偷越国边境的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QJ、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QJ、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妨害公务: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5)走私而妨害公务: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但要注意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过程中妨害公务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而不实行并罚。 (6)保险诈骗: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以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7)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收买后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QJ、侮辱行为的,以QJ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8)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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