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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学考点辅导:询问证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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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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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7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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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制作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即“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为此,结合《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证词。

询问证人笔录是一种法律文书,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侦查人员根据证人的陈述制作的;一种是证人亲笔书写的。询问证人笔录既是分析案件情况,积极开展侦查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破案和审判的重要证据材料。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询问证人,必须依法制作正式笔录。

制作询问证人笔录必须准确、客观、完全、合法。具体地说,有以下几项要求:(1)必须两人询问,一人问,一人记。(2)对于证人的陈述要按他本人的语气记录,并且尽可能做到逐句记述,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更改。(3)对于询问时的问和答,也应逐句记入笔录里,并且要反映出问与答的语气、态度。(4)询问结束,必须向证人宣读笔录,或由证人亲自阅读。如果证人请求补充和修改,应当允许,并让证人在补充、修改处捺手印或签名、盖章。(5)证人请求亲笔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必须事先认真询问,然后要求证人立即在询问地点书写。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把要他回答的问题列举出来,让他亲自书写。证人书写完毕后,应马上检查笔录里所写证言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以让他补充。(6)询问笔录每页应当按顺序编号,并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手印。侦查人员则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如果还有其他人员(例如翻译人员等)参加,也应当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7)对每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都必须单独制作,不允许把几个证人的证言写在同一份笔录里,更不允许只制作某一证人的笔录,而让其他证人在该笔录上分别签名。(8)询问笔录正文里遗留下来的空白行、页,在证人签字以前,都应由侦查人员划线填满。(9)询问证人笔录的用纸必须合乎要求,字迹必须清晰、工整。(10)询问证人笔录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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