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亲属继承法》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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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h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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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15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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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课 程 概 要
亲属继承法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选修课限选课程,学分2分。该课程是民法学的重要分支,包括亲属法学和继承法学两大部分。 亲属法也称婚姻法、家庭法或婚姻家庭法,其名称在法学界尚未统一。亲属法学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法律现象的科学,主要以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研究对象。 继承法学是研究有关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的科学。它所研究的继承财产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和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其法律规范须与亲属法相一致。将亲属法与继承法结合作为一门课程设置,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亲属继承法是适用性极为广泛的一门学科,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掌握亲属继承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有利于树立科学的婚姻家庭继承观,懂得如何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以维护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是:系统掌握亲属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培养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是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学。学习本课程,应具备法学基础理论的知识和民法学的知识。在法学各学科中,法理学和民法学是亲属继承法的前置课,因此,要学好亲属继承法,必须具备法理学和民法学的知识与理念。同时,婚姻法与继承法都是实体法,它们的程序法都包括在民事诉讼法之中,因此,要学好亲属继承法,还必须学好民事诉讼法。 第二部分 课 程 内 容 第一章 亲属继承法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亲属法和继承法的基本概念;认识其调整对象和本质特征;掌握亲属法、继承法和其它法律的关系;略知亲属法的发展沿革。 本章重点和难点是:亲属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亲属继承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一节 亲属继承法的概念 一、亲属法和继承法的概念 亲属法是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的归属以及遗赠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亲属制度和继承制度的概念 亲属制度和继承制度是一定社会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反映、确认和调整该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亲属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在上层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等历史类型。一夫一妻制产生于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经济基础对亲属继承制度起决定作用。上层建筑各部门对亲属制度和继承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亲属法、继承法 亲属法的渊源。继承法的渊源。 第二节 亲属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一、 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亲属法调整亲属关系及亲属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过程。 现代亲属关系主要是婚姻家庭关系。调整对象的性质,以人身关系为主,财产关系依人身关系为转移,但财产关系的份量日益增强。 婚姻家庭既有其自然属性,又有其社会属性,但其社会属性是其本质属性。 亲属法具有广泛性、习俗性、伦理性、强制性的特点。 二、 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继承法调整财产的继承关系,即自然人死亡而产生的遗产移转关系,既包括继承关系,也包括遗赠关系。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继承法的强制性。 第三节 亲属继承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亲属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亲属法与宪法的关系。亲属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亲属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亲属法与刑法的关系。亲属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亲属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二、 继承法和其它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 亲属继承法的沿革及其发展 一、 亲属法的沿革及其发展 亲属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变化。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 二、 继承法的沿革及其发展 思 考 题 一、 亲属法、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二、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三、 什么是亲属和继承制度?其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 四、 如何理解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和继承法? 五、 亲属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如何? 六、 亲属法和继承法各有什么特征? 第二章 我国亲属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亲属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领会这些原则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掌握处理违反这些原则的政策界限。 本章重点和难点是:亲属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对重婚的处理;反家庭暴力。 第一节 亲属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确立亲属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基本原则是我国亲属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亲属制度实施的准则和司法实务中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依据。 二、 亲属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 划清法律上的界限,摆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婚姻家庭的重大变革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第二节 婚姻自由原则 一、 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涵 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的行使。 二、婚姻自由的由来和发展 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实质上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与夫妻忠实。 二、禁止重婚和姘居 重婚的概念和形式。重婚的法律后果。 姘居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 男女平等原则 一、 男女平等的概念和发展 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的具体贯彻和体现。男女平等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二、 男女平等原则在亲属法中的贯彻实施 在婚姻方面的贯彻实施。在家庭关系方面的贯彻实施。 第五节 敬老爱幼与家庭互助原则 一、 特殊保护家庭弱势成员合法利益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要性。国际立法趋势。 二、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 家庭成员互助义务及其实施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 禁止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的概念。 外国立法借鉴 。我国未来的《反对家庭暴力法》。 虐待和遗弃的概念、表现形式。 第六节 计划生育原则 一、 计划生育的意义及其实施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二、计划生育的法律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生育权及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 思 考 题 一、 如何理解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 二、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三、 什么是重婚?在认定和处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四、 重婚与姘居的异同? 五、 为什么要对家庭弱势成员给予特别保护? 六、 何为家庭暴力?应如何防治? 七、 计划生育的意义及基本要求? 第三章 亲属原理 学习目的和要求:弄清亲属的概念;掌握亲属的主要分类;能够正确计算亲等;了解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认识亲属的法律效力。 本章重点和难点是:现代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亲属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 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联系密切的社会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与生物意义上的亲属的区别。 二、我国古代亲属种类的划分 宗亲。外亲。妻亲。 三、 现代亲属的分类 配偶、血亲、姻亲。 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 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联系划分的系统和体系。 亲系的分类:直系亲和旁系亲;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 二、亲等 亲等是指亲属联系层次的计算单位。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近。 三、 亲等的计算方法 罗马法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国古代的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和我国现行亲等计算方法的区别。 目前世界通行的亲系和亲等计算方法。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因出生而发生,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由法律行为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法律行为而终止。 人工生育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 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依我国习俗,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而终止。夫妻一方死亡时,姻亲关系一般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 三、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因结婚而产生,因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 第四节 亲属的法律效力 一、在亲属法上的效力 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禁止结婚。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收养法上的效力。 二、在其它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房屋居住权、优先购买权、财产继承权 三、 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四、在刑法和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在国籍法和行政法上的效力 思 考 题 一、 什么是亲属?通常分为几类? 二、 亲属有何法律特征? 三、 何为亲系?如何区别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四、 如何运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计算亲属的等级? 五、 我国现行的亲等计算方法有何不足? 六、 简述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七、 亲属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第四章 结婚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结婚要件的概念与种类;掌握我国结婚的条件和程序;认识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和立法态度;明确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的法定原因及法律后果。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结婚的条件;事实婚姻的处理;无效婚姻。 第一节 结婚要件与婚约 一、 结婚要件的概念与婚约 结婚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结婚时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掠夺婚、有偿婚、无偿婚、聘娶婚、宗教婚、合意婚。 三、婚约 婚约的概念。婚约制度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及其历史演变 我国现行婚约制度。如何处理婚约纠纷。彩礼的返还问题。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结婚条件 一、 我国结婚条件的概念和种类 我国结婚条件又称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自身在婚姻成立时必须具备和排除的情况,包括结婚的必备要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主体条件、结婚合意、达到法定婚龄。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有配偶者结婚、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四、结婚的特殊条件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 结婚程序概述 结婚程序的三种形式:宗教仪式、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结婚登记的意义。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三、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具有婚姻目的、公示性、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区别。事实婚姻与其他两性关系的区别。 二、国外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 现代国际立法趋势。 三 、我国婚姻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立法演变:承认主义、限制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补办有效主义。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实务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和处理。 四、 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的概念。对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诉讼的处理。 处理非婚同居纠纷所涉子女和财产的处理。 第五节 婚姻无效制度 一、婚姻无效概述 婚姻无效是指在婚姻成立过程中因当事人有违背结婚条件和程序的行为,而使其不能发生结婚效力的法律制度。 婚姻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二、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无效婚姻法定原因。无效婚姻请求权人。无效婚姻宣告机关和程序。 人民法院处理无效婚姻案件的具体规定。 三 、可撤销婚姻 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婚姻撤销的程序。申请撤销婚姻的时效规定。 五、 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该婚姻自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思 考 题 一、 简述结婚的要件和种类。 二、 何为婚约?我国目前法律对婚约采取何种态度? 三、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有哪些? 四、 我国的结婚程序是什么?如何办理? 五、 什么叫事实婚姻?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六、 按照当前法律的规定,对事实婚姻应如何处理? 七、 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八、 哪些人可以成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九、 试述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和行使期间? 十、 婚姻被宣告无效和撤销后,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第五章 夫妻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分清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别;熟悉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了解夫妻财产关系及类型;掌握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和各自范围。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第一节 夫妻制度概述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的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婚姻效力在夫妻人身上的后果。婚姻效力在夫妻财产上的后果。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地位的历史发展: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共同体主义。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法律地位。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夫妻人身关系是是指夫妻间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与人身不可分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婚姻成立在夫妻身份上的效力。 二、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 直接规定:独立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权利义务。 间接规定:夫妻同居权。夫妻忠实。住所权。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成立在财产方面的效力。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夫妻继承权。 二、夫妻财产制的具体类型 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分配财产制。 三、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意义。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共同组成。 共同财产制的概念和范围。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四、 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优先适用。 五、 夫妻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扶养义务的概念和内容。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思 考 题 一 、如何理解婚姻在夫妻身份上的效力? 二、夫妻的人身关系应包括哪些内容? 三、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哪几个方面? 四、概述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五、如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六、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哪些类型? 七、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八、 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和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六章 生育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生育制度的基本内涵;清楚生育权的概念和学界不同学说;对生育权的主体、性质、内容有初步认识;能够思考对侵害生育权的法律救济。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生育权的概念;生育权主体、内容的不同学说。 第一节 生育制度概述 一、 生育权的概念和性质 国际社会对生育权的定义;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学界对生育权的概念和性质的不同观点和学说。 二、 生育权的主体和内容 学界的不同观点:夫妻共同享有、公民个人享有。 生育权的内容。 三、 生育权的限制 生育权限制的含义、限制的原因、限制的内容。 四、 目前我国生育民事纠纷的现状及其立法 第二节 夫妻共同生育权 一、 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 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的区别。 二、生育决定权 生育数量决定权、生育时间决定权、生育方式决定权、不生育自由权。 第三节 生育权的保护 一、 生育权的实现和保护 生育权实现的要素。 我国法律对生育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 对侵害生育权的法律救济 对侵害公民生殖健康权和计划生育权的各种行为的处理。 三、我国公民生育权实现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思 考 题 一、 什么是生育权?你是如何理解的? 二、 生育权的法律性质如何? 三、 如何理解生育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四、 你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应如何界定? 五、 生育权的内容应包括哪些? 六、 为什么要对生育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七、 对生育权的保护你有何建议? 第七章 亲子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明确亲子关系的概念和分类;掌握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解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弄清继子女的概念、类型和法律地位。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亲子间的权利义务;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概述 一、 亲子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亲子关系的概念。亲子关系的种类。 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二 、亲子关系的立法演变 家本位亲子法、亲本位亲子法、子本位亲子法。 第二节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一、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抚养义务的内涵、抚养费的追索;教育义务;遗弃子女的刑事责任。 二、 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管教义务 保护和管教的概念;管教不力的赔偿责任。 三、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赡养扶助的内容;赡养的方法。子女遗弃父母的刑事责任。 四、 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三节 婚生子女 一、 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 婚生子女的推定 推定的法律意义。推定的标准。推定的效力。 三、 婚生子女的否认 否认原因。否认权人。否认权的行使期限。否认的效力。 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 一、 非婚生子女概述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 二、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外国法对非婚生子女准正的规定。 准正的形式;准正的要件;准正的效力。 三、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外国法对非婚生子女认领的规定。 认领的概念;认领的形式: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 第五节 继子女 一、 继子女的概念与类型 继子女的概念。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我国法律对继父母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 继父母子女的双重权利义务。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的规定。 三、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思 考 题 一、 何为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有哪些种类? 二、 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三、 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有何意义? 四、 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是如何保护的? 五、 什么叫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六、 继父母子女关系有哪些类型?其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七、 如何理解继父母子女的双重权利义务? 八、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应掌握哪些要点? 第八章 收养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正确理解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收养的条件、收养的程序、收养的效力、收养的解除等;清楚涉外收养的特殊规定。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的条件;收养的解除。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 收养的概念 收养与收养制度。收养与寄养、立嗣的区别。 公民收养与国家和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区别。 二、 收养的法律特征 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的目的是创设和变更亲属身份关系;收养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 收养的社会意义 第二节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 有利于被收养人成长的原则 立法意图。具体要求。 二、 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 收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任何一方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三、 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收养行为强烈的伦理性。收养除遵守法律规定外,还须尊重公序良俗。 禁止借收养从事非法活动。 四、 不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政策原则 收养和送养子女不得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违背。 防止借收养之名规避计划生育。 五、 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原则 第三节 收养的成立与无效 一、 收养成立的条件 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一般收养的条件;特殊收养的条件。 违背收养成立要件的行为的认定。 事实收养如何处理。 二、 收养的程序 收养行政登记程序;收养公证。 三、 收养行为的无效和撤销 无效的原因。无效的处理。 收养登记的撤销。公证的撤销。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一、 养父母子女间产生亲子关系 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二、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三、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 我国法律的完全收养原则。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消除,但自然血亲关系不能消除。 四、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的成立而消灭,但效力不及于自然血亲关系,相互之间仍适用法律关于近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第四节 收养的解除 一、 收养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一方要求解除的条件。 二、 收养解除的程序 登记解除。公证解除。诉讼解除。 三、 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终止;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恢复;对养父母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补偿。 第五节 涉外收养 一、 涉外收养的种类和处理原则 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准据法的确定原则。 二、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的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 三、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的程序 收养组织。书面收养协议。涉外收养登记。涉外收养公证。 四、 涉外收养的效力与解除 思 考 题 一、 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 我国收养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三、 一般收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四、 何为特殊收养?特殊收养与一般收养有何不同? 五、 收养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六、 收养成立后即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七、 收养能否解除?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八、 收养解除后会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九、 涉外收养在程序上与国内收养具有哪些不同? 第九章 扶养与监护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扶养和监护的概念及区别;弄清扶养人和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掌握扶养的变更、代位和终止;认识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扶养和监护的区别;扶养人和监护人的职责。 第一节 扶养和监护的概念及种类 一、 扶养和监护的概念 扶养的概念。监护的概念。扶养和监护的区别。 设立扶养和监护制度的目的。对监护性质的认识。 二、 扶养和监护的种类 扶养的种类。监护的种类。 三、 扶养与监护及其与亲权的关系 第二节 扶养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 扶养人范围 确定扶养人范围的不同主张。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扶养人的规定。 二、 扶养人顺序 扶养人顺序的不同立法例。 我国法律的规定。 第三节 扶养的内容和扶养关系的终止 一、 扶养的内容 扶养义务的职责范围。扶养方式。 二、 扶养的变更 协议变更。法定变更。 变更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 代位赡养 代位赡养的概念。代位赡养的条件。代位赡养人。 四、 扶养的终止 终止的概念。终止的条件。 第四节 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 法定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法定监护人身份不得推诿。 二、 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指定监护的适用情形。监护人能力。 三、 单位作为监护人问题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特殊情况。 单位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第五节 监护人职责 一、 监护职责的范围和种类 监护职责的法律规定。监护权的限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二、 监护职责的履行 原则规定。现行法的不足。 三、 监护转托 监护转托的概念。监护转托的条件。监护受托人的职责。 四、 监护权的剥夺 监护权剥夺的适用条件。监护权剥夺的程序。 第六节 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一、 监护的变更 变更的条件。变更的程序。 监护人被指定的,不得自行变更。 二、 监护的撤销 撤销的条件。撤销的程序。 三、 监护的终止 自动终止和宣告终止。终止的法律后果。 思 考 题 一、 扶养、监护与亲权有何区别? 二、 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人范围有哪些? 三、 扶养人具有哪些职责? 四、 你对监护的性质有何看法? 五、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如何确定? 六、 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如何确定? 七、 监护人的职责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八、 如何完善我国的扶养和监护制度? 第十章 婚姻终止与离婚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婚姻终止的概念和种类;略知离婚立法的历史发展;正确认识我国处理离婚指导思想;掌握我国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特别规定。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登记离婚的条件;诉讼离婚的列举规定;离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婚姻终止概述 一、 婚姻终止的概念和种类 当事人一方死亡引起的婚姻终止。自然死亡引起的婚姻终止;宣告死亡引起的婚姻终止。 离婚所引起的婚姻终止。 二、 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 三、 离婚制度与婚姻无效和撤消制度的区别 离婚制度与婚姻无效制度的区别;离婚与撤销婚姻制度的区别。 第二节 处理离婚的指导思想 一、离婚的立法沿革 禁止离婚主义与许可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与自由离婚主义;专权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破裂离婚主义。 三、 我国处理离婚的立法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第三节 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 登记离婚是一种行政程序离婚制度。 登记离婚属于协议离婚,但不等同于协议离婚。 二、 登记离婚的条件 合意性是登记离婚的根本特征。 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适用登记离婚程序。 事实婚姻不能通过登记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三、登记离婚的机关和程序 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登记离婚的撤销。 四、登记离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四节 我国的诉讼离婚制度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是当事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的强制力。 二 、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指有关部门进行的调解。诉讼外调解须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诉讼外调解不是解决离婚纠纷的必经程序。 三 、诉讼离婚程序 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 诉讼内调解。调解书的效力。审理和判决。 四、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规定。对男方离婚诉权的特别规定。对再次起诉离婚的特别规定。对离婚再审的特别规定。 五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条件的概括规定和列举规定。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思 考 题 1、 简述婚姻终止的概念和种类 2、 我国处理离婚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3、 我国登记离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4、 诉讼外调解与诉讼内调解具有哪些不同? 5、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当事人的诉权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6、 什么是我国法定的离婚条件? 7、 如何正确理解调解与感情破裂的关系? 8、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条件的列举规定有哪些? 第十一章 离婚的法律后果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离婚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法律后果内涵;掌握夫妻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的原则和方法;认识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和行使;清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探望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离婚损害赔偿;探望权的行使。 第一节 离婚对当事人的人身法律后果 一、 离婚后果发生的依据 离婚的后果发生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时。离婚证、调解书和判决书是离婚后果发生的依据。 二、 离婚对当事人人身的直接法律后果 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主要表现。 三、 离婚对当事人的间接法律后果 夫妻关系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第二节 离婚对当事人的财产法律后果 一、 夫妻财产的清算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划分夫妻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界限。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 二、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的原则。分割的方法。 离婚时夫妻房屋的处理。 三 、夫妻债务的清偿 划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界限。 夫妻债务承担的对内对外效力。 四、 离婚时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处理 对违法方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才发现的,可另行诉讼处理。 第三节 离婚对当事人的其他经济后果 一、 离婚时夫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切实解决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二、 离婚时分别财产制的家务补偿 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意义。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请求权人。 三、 离婚时对困难方的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意义。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实施方法。 四、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意义。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赔偿责任主体和范围。 第五节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与探望 一、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二、 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定 哺乳期内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哺乳期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定原则。 直接抚养权的变更。 三、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给付的方式和期限;抚养费的变更。 四 、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 探望权的立法意义;探望权的行使和执行;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思 考 题 一 、离婚对当事人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二 、如何进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清算? 三、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哪些原则? 四、 离婚时夫妻债务应如何清偿? 五、 如何正确理解夫妻债务承担的对外效力? 六、 离婚时一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应具备哪些条件? 七、 如何正确解决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 八、 何为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条件有哪些?如何行使其请求权? 九、 离婚时应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问题? 十、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应如何负担?此后可否变更? 十一、 何为探望权?简述其行使、中止及恢复。 第十二章 继承法基本原理 学习目的和要求:认识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继承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意图;掌握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注意继承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 继承法是基于亲属身份关系的财产法。 二、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继承法以转移死者遗产、确定遗产权利归属的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本质上为亲属财产关系。 三、继承制度的本质及其沿革 意思说;家族协同说;死后扶养说;无主财产归属说;共分说。 第二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任何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都有权请求给予法律保护和救济。 二 、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三、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特殊情况下继承人不均等分配遗产。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律规定。 四、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五、 养老育幼、照顾弱者原则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别照顾。 第三节 继承法律关系 一、 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严格意义上的继承法律关系和非严格意义上的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例外的权利主体。 三、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 继承权的具体内容。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四、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遗产的概念和特征。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的权利义务。 思 考 题 一、 如何理解继承法的特征? 二、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三、 继承法律关系具有哪些特点? 四、 试述继承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五、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六、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包括有哪些? 七、 公民继承权受到侵害应如何实施救济? 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懂得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和两者的区别;清楚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特征和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制度。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遗嘱继承的补充;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具有强行性。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法定继承中,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界限。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概念和特征:法定性、强行性、排他性、限定性。 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三、胎儿的继承地位 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固有说” 和“代表说”。 代位继承的条件;代位继承人应继承份额。 二、转继承 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四节 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均等。 二、 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 取得的法律依据。对酌情分得遗产的理解。 思 考 题 一、 什么是法定继承?具有哪些特征? 二、 在哪些情况下应适用法定继承? 三、 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四、 我国继承法是如何规定继承顺序的? 五、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是否为法定继承人? 六、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和胎儿出生后死亡,其保留的遗产如何处理? 七、 简述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八、 何为转继承?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何区别? 九、 我国继承法是如何规定遗产分配原则的? 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 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遗嘱的特征、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形式等;明确遗嘱的成立和生效、遗嘱无效的处理;了解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和权利义务等。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遗嘱的有效条件和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第一节 遗嘱的法律特征 一、 遗嘱的概念 遗嘱法律行为;遗嘱人、遗嘱继承人。 二、 遗嘱的法律特征 单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亲自法律行为。 三、 共同遗嘱 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的特征。 四、 遗嘱继承的概念 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是和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 五、 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的开始。遗嘱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第二节 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 遗嘱有效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遗嘱的有效是指遗嘱具备法定的条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只有有效的遗嘱才可以执行。 二、 遗嘱有效的条件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三、 遗嘱的无效 遗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发生遗嘱人预期的法律效力。遗嘱无效,自始无效。遗嘱无效情形。遗嘱无效的后果。 第三节 遗嘱的形式 一、 公证遗嘱 经公证机关按照公证程序订立的遗嘱。公证办理程序。公证遗嘱的效力。 二 、自书遗嘱 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对财产在死后的处理有明确安排;亲自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六、 代书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须有两人以上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七、 录音遗嘱 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以录音带录制的遗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磁带的封存。 八、 口头遗嘱 口头表述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只适用于危急情况;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无效。 第四节 遗嘱的成立和生效 一、 遗嘱的成立 单方意思表示;具备法定形式才能成立。 二 、遗嘱的生效 生效的普通条件;生效的特殊条件。死亡宣告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三 、遗嘱的不生效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不生效;遗嘱人死亡前,遗嘱继承标的灭失的,遗嘱不生效。 第五节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概念 遗嘱的变更是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是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 二、 遗嘱的撤销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般民事行为撤销必须具有法定撤销事由,遗嘱的撤销无须有条件。行使期限的不同。 三、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基本要件 具备遗嘱能力;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亲自依法定方式行之。 四、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方式 声明方式;推定方式。 五、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效力 第六节 遗嘱继承人 一、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基本相同。 二、代位继承人可否属于遗嘱继承人 三 、遗嘱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取得遗产的权利;获取法律救济的权利。清偿税款和债务的义务;履行遗嘱负担的义务。 第七节 遗嘱继承的适用 一、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没有优先适用的遗产转移方式;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遗嘱继承人未放弃和丧失继承权。 二、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三、遗嘱继承人仍可参与法定继承 思 考 题 一、 什么是遗嘱继承?具有哪些特点? 二 、遗嘱继承在哪些情况下才能适用? 三 、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五、 遗嘱在哪些情况下不生效?不生效遗嘱的处理如何? 六、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几种? 七、 简述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概念。 八、 遗嘱继承人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遗赠的概念及与遗嘱继承的区别;清楚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及与遗赠的区别;掌握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明确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及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遗赠概述 一、 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并于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人、受遗赠人、遗赠财产。 二 、遗赠的法律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主体范围不同;负担义务不同;接受方式不同。 遗赠与生前赠与的不同。 三 、遗赠的要件及效力 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合法;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遗赠效力的发生时期。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性合同;双务、有偿法律行为。 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性质不同;是否有偿性不同;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设立方式不同;适用效力不同。 三 、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扶养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被扶养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处理 一、对当事人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处理 二、对当事人因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处理 三、对利害关系人要求取消扶养人接受遗赠财产权利而发生的纠纷的处理 四 、对事实遗赠扶养关系的处理 思 考 题 一、 什么叫遗赠?它与遗嘱继承有何区别? 二 、遗赠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三 、遗赠的接受方式与继承有何不同? 四、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它与遗赠有何区别? 五 、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法律特征? 六 、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七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 八 、如何正确处理遗赠扶养协议的纠纷? 第十六章 继承开始和遗产处理 学习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继承开始的涵义和法律意义;清楚继承权行使的内容和方式;掌握债务清偿与遗产分割的原则及方法。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继承开始的法律意义;继承权的行使。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其死亡时间的确定。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确立继承开始的地点的法律意义。 本籍地主义、住所地主义、财产所在地主义。 三、遗产的保管 第二节 继承权的行使 一、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 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法律性质;接受和放弃的行使。行使的时间。 二、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遗赠 接受和放弃的方式、期限;接受和放弃的效力。 第三节 债务清偿与遗产分割 一、 遗产债务的清偿 清偿原则;清偿范围;清偿方法。 二、 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确定;遗产分割的原则;分割的时间;分割的方法。 三、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遗产的概念;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原则。 思 考 题 一、 继承开始时间有何法律意义? 二 、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三 、继承开始的地点有何法律意义? 四、 继承人应如何行使继承权? 五、 受遗赠人应如何接受和放弃遗赠? 六、 如何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七、 遗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分割的方法怎样? 第十七章 特殊法律问题 学习目的和要求:正确认识民族婚姻和涉外婚姻的特殊规定;掌握涉外继承的要点和法律适用;了解亲属继承法的救助措施及其法律责任。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是:涉外婚姻的特殊规定;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救助措施。 第一节 民族婚姻 一、 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原则。 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程序。 二、民族地区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关于法定婚龄;关于民族通婚;关于计划生育。 第二节 涉外婚姻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和法律适用 广义的涉外婚姻和狭义的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原则规定。 二、涉外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涉外结婚的实质要件;涉外结婚的机关;涉外结婚的程序。 三、涉外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涉外离婚的特殊程序;涉外离婚的处理原则。 第三节 涉侨、涉港澳台婚姻 一、 涉及华侨的婚姻 关于华侨结婚的法律问题。关于华侨离婚的法律问题。 二、涉港澳婚姻 涉港澳结婚问题。涉港澳离婚问题。 三、涉台婚姻 台湾同胞与内地公民的结婚问题。去台人员与其在内地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涉台离婚问题。涉台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 第四节 涉外及涉港澳台继承 一、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的概念。准据法的确定原则。关于华侨继承。 二、涉港澳继承 法律的一般规定。继承程序。委托的办理。代收遗产。 三 、涉台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继承的规定。 对台湾地区涉及两岸继承裁决的认可。 第五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概念 救助措施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概念;增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意义。 二、救助措施的内容 受害人的救助权利;基层组织的救助义务;所在单位的救助义务;国家机关的救助职责。 三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分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思 考 题 一、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二、什么是涉外婚姻?其法律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三、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 四 、关于内地公民与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有哪些特殊规定? 五 、简述与台湾同胞的婚姻和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 、我国法律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七 、在婚姻家庭领域增设救助措施有何意义? 八、 违反婚姻家庭的义务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人权益保护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八、《婚姻登记条例》 九、《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参 考 书 目 一、 杨大文主编:《亲属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二、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三、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四、任国钧:《婚姻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五、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六、 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七、 河山、肖水编著:《收养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八、 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九、 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十、 杨遂全主编:《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十一、 杨遂全等:《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十二、 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十三、 刘素萍主编:《婚姻法学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十四、 张贤钰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十五、 黄松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十六、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十七、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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